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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島市旅遊涉外經營服務定點管理辦法

第壹章 總則第壹條 為加強旅遊涉外經營服務管理,提高涉外經營服務水平和經營效益,促進對外開放,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市行政管轄區內凡具備為有組織接待來青的外國人(以下稱境外賓客)提供旅遊涉外經營服務條件的單位,經批準可享有旅遊涉外經營服務定點單位(以下簡稱涉外定點單位)資格。

星級飯店直接享有涉外定點單位的資格。第三條 青島市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是本市旅遊涉外經營服務定點管理(以下簡稱涉外定點管理)的主管機關,其主要職責:

(壹)宏觀控制涉外定點單位的類別、規模、數量;

(二)負責涉外定點單位的考核、審批;

(三)組織涉外定點單位開展對外促銷活動;

(四)對涉外定點單位的經營服務活動實施指導、監督和進行有關業務培訓;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第四條 政府各有關部門和涉外定點單位隸屬的主管部門,須按照各自職責,協同旅遊行政主管部門做好涉外定點管理工作。第五條 可以申請納入涉外定點管理的範圍:

(壹)賓館(含飯店、旅館、酒店、公寓、渡假村等);

(二)餐館(含酒家、酒樓、酒吧、菜館、餐廳、冷熱飲食部等);

(三)遊覽景點(含古跡、園林、名山、奇水、異洞、民俗場景等自然和人文景觀);

(四)購物商店(含工業企業開辦的商店);

(五)車、船公司(含車、船、艇隊);

(六)文化娛樂和健身場所;

(七)其他可以實行定點的單位。第六條 涉外定點單位的類別、規模、數量的確定,應當以本市經營發展情況和涉外經營服務條件及境外賓客的客源狀況為依據。第七條 涉外定點管理,必須堅持維護境外賓客、涉外定點單位的合法權益的原則,為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服務。第二章 申請與審批第八條 申請納入涉外定點管理的單位,必須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壹)有適用涉外經營服務需要的管理機構和管理制度;

(二)有適應涉外經營服務需要的管理人員和服務人員;

(三)有適應涉外經營服務需要的固定場所或者其他空間;

(四)有適應境外賓客需要的經營服務項目;

(五)有符合接待境外人員的安全、衛生措施、設施;

(六)國家規定的其他條件。

涉外定點單位的具體標準由市旅遊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第九條 要求納入涉外定點管理的單位須經其主管部門同意並向市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提交書面申請,填寫《青島市旅遊涉外經營服務定點管理申請表》,同時提交下列文件、資料:

(壹)工商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

(二)公安機關簽發的安全合格憑證;

(三)有關經營服務項目的簡要說明和經營服務場所的平面示圖。

經營服務項目需要特殊準許的,應提交相應主管部門簽發的準許憑證。第十條 經市旅遊行政主管部門審查,認定符合涉外定點單位標準的,予以批準,並發給:

(壹)批準涉外定點通知書;

(二)《青島市旅遊涉外經營服務定點證書》;

(三)涉外定點單位標牌和其他標誌。

對批準的涉外定點單位,由市旅遊行政主管部門通知有關境外賓客接待單位,並由市外匯管理部門核發《核準收取外匯兌換券許可證》。

對不予批準的,市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接到申請書之日起七天內通知申請單位,並說明理由。第十壹條 涉外定點單位要求退出涉外定點管理,應當到市旅遊行政主管部門辦理退出登記。第十二條 涉外定點單位需要變更原申請的經營服務範圍時,可持工商行政主管部門核準的變更登記通知書到市旅遊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第三章 經營服務與管理第十三條 鼓勵涉外定點單位依法合理競爭,改進經濟服務質量,吸引境外賓客,提高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第十四條 涉外定點單位須在本單位入口處的明顯位置設置涉外定點標牌;有關人員需要佩戴定點標誌的,須按規定佩戴。第十五條 除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和政策允許,涉外定點單位對境外賓客的經營服務收費,必須收取外匯人民幣,並按外匯管理規定結匯、使用。第十六條 涉外定點單位不得為販毒吸毒、嫖娼賣淫、制作傳播淫穢物品和賭博、走私等活動提供條件;不得以給旅遊行政管理人員和境外賓客的陪同人員(導遊、翻譯、司機等)回扣等不正當手段招徠境外客源;不得從事有損境外賓客利益和國家聲譽的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