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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兒壹女可以分戶申請宅基地嗎

壹兒壹女可以分戶申請宅基地。

1、壹兒壹女的家庭在滿足條件後,可以分別申請宅基地;

2、如果原有宅基地面積未達到限額標準,且需重建或擴建住房,分戶後家庭成員有權申請新宅基地;

3、若原宅基地面積已足夠居住需求,分戶後不再有資格申請額外宅基地;

4、***同財產如房屋會進行分配,超出標準的宅基地面積在分戶建房或房屋拆遷、改建時,將按規定處理,並進行確權登記。

宅基地的使用權:

1、宅基地使用權的含義:宅基地使用權是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依法享有的在集體所有的土地上建造住宅和附屬設施的權利;

2、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通常通過村集體分配,或者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進行繼承、贈與等方式取得;

3、宅基地使用權的期限:宅基地使用權期限壹般為30年,但可根據具體情況進行續期;

4、宅基地使用權的轉讓:宅基地使用權不得買賣,但可以依法進行繼承或贈與;

5、宅基地使用權的爭議解決:宅基地使用權發生爭議時,可通過村民自治組織協商解決,或依法申請行政或司法機關處理。

綜上所述,壹兒壹女的家庭在符合條件的情況下可以分別申請宅基地,但若原宅基地面積已滿足居住需求則不再有資格,***同財產將依法分配,超標宅基地面積將在建房或拆遷改建時依規定處理並確權登記。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第十九條

公民因結婚、離婚、收養、認領、分戶、並戶、失蹤、尋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戶口變動的時候,由戶主或者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變更登記。

《中華人民***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條

農村村民壹戶只能擁有壹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壹戶擁有壹處宅基地的地區,縣級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農村村民意願的基礎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保障農村村民實現戶有所居。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村莊規劃,不得占用永久基本農田,並盡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編制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村莊規劃應當統籌並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農村村民居住環境和條件。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由鄉(鎮)人民政府審核批準;其中,涉及占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農村村民出賣、出租、贈與住宅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國家允許進城落戶的農村村民依法自願有償退出宅基地,鼓勵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盤活利用閑置宅基地和閑置住宅。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全國農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關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