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帶營業執照,代碼證,稅務證(國稅地稅)?原件、開戶許可證原件及公章。
在銀行填壹下賬戶變更單就行了!
1.賬戶變更。
開戶單位因人員變動或其他原因需要變更本單位財務專用章、財務主管印章或出納印章的,應填寫《變更印章申請書》並出具相關證明。銀行認可後,應重新補印印鑒卡,並註銷原預留印鑒卡。
單位因故需要變更賬戶名稱的,應向銀行提交上級主管部門批準的公函。企業和個體工商戶需提交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的新執照,經銀行審核後變更賬戶名稱,或註銷原賬戶,新開賬戶。
2.把戶口遷走。
單位遷移辦公或營業場所時,應在銀行辦理賬戶轉移手續。同城遷入遷出的,可憑遷入行出具的證明在遷入行新開賬戶,並按規定在遷入行辦理開戶手續。在搬遷過程中,必要時可以要求原銀行暫時保留原賬戶,但當搬遷已在當地恢復經營活動時,應在壹個月內與原銀行結清原賬戶。
3.取消和合並帳戶。
各單位因機構調整、合並、撤銷、關閉等原因需要撤銷或合並賬戶的,應向銀行提出申請。在銀行同意後,他們應該首先向開戶銀行核對存款人和借款人的余額,並結清所有利息。全部核對無誤後,開具取款憑證結清余額,同時將所有未用完的重要空白憑證交由銀行註銷,即可辦理註銷合並手續。因銷戶單位未返還空白憑證而產生的壹切問題,由銷戶單位自行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