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所稱飲用水水源,是指城鄉居民使用或者規劃飲用的取水區域和密切相關的陸域,根據《陜西省飲用水水源保護條例》分為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和分散式飲用水水源。第三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水質標準和規範的要求確定水源,根據飲用水水源保護相關規劃合理布局取水口,依法劃定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或者保護範圍,建立飲用水水源保護工作機制,將飲用水水源保護納入水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考核評價體系。第四條市、縣(市、區)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對飲用水水源保護實施統壹監督管理,並擬定規劃,劃定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和保護範圍。
市、縣(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飲用水水源的合理配置,制定飲用水供水計劃,依法做好飲用水取水口管理和水源保護區的水土保持工作。
市、縣(市、區)發展改革、公安、民政、財政、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農業和農村、林業、衛生、應急管理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飲用水水源保護工作。第五條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依法做好本行政區域內的飲用水水源保護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當地人民政府和有關主管部門依法做好飲用水水源保護工作,將飲用水水源保護納入村規民約或者居民公約,並開展宣傳教育。第六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落實飲用水水源生態保護補償資金,補償因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或者保護範圍的劃定和調整給相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造成的財產損失。第七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劃定集中式飲用水水源保護區,設置地理界標、警示標誌、隔離保護設施和宣傳欄,控制周邊環境,保障城鄉居民飲用水安全。
分散式飲用水水源的保護範圍由縣(市、區)人民政府根據實際需要,按照國家有關技術要求劃定和調整並向社會公布,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隔離保護設施或者標誌。第八條縣(市、區)人民政府確定的分散式飲用水水源保護範圍,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技術規範,並遵守下列規定:
(a)河流型水源取水口上遊不小於65,438+0,000m,下遊不小於65,438+000m,兩岸深度不小於50m,但不超過雨水收集範圍;
(二)湖庫水源取水口半徑200米,但不超過雨水收集範圍的區域;
(三)水窖水源的保護範圍是取水點區域;
(四)地下水源保護範圍為取水口周圍30米至50米。第九條分散式飲用水水源保護範圍內,除遵守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外,禁止下列行為:
(壹)修建廁所、化糞池和滲坑,利用廢棄水井排放汙水;
(二)施用高殘留、高毒性農藥,隨意棄置農藥包裝和清洗材料的;
(三)建設畜禽養殖設施;
(四)建立糞便、垃圾收集轉運站;
(五)設立有毒有害化學物品的倉庫和堆放處;
(六)新建、改建、擴建排放汙染物的建設項目;
(七)堆放醫療廢物;
(八)焚燒垃圾;
(九)從事洗滌、旅遊、養殖或者遊泳、垂釣等可能汙染飲用水水源的活動。第十條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每三年開展壹次分散式飲用水水源基礎環境調查,對水源保護範圍內的汙染狀況進行綜合評估,並建立動態數據庫。
對因汙染不能滿足飲用水源水質要求的,應當及時撤銷水源並進行調整。第十壹條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分散式飲用水水源管理機制。聯村供水管理單位應當設立專人負責水源環境管理工作;單村、聯戶、單戶取水的村應當安排專人負責水源環境管理。第十二條供水單位、村(組)應當加強分散飲用水源的衛生防護,做好清洗消毒工作。愛護和維護周邊環境和設施,及時制止違法行為並向有關部門報告。
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設立專項資金,用於村(組)管理的供水設施設備的維護和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