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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懲罰是什麽意思?

法律解析:失信懲戒機制是以企業和個人信用數據庫的記錄為基礎,通過信用記錄和信用信息的公開,降低市場交易中的信息不對稱程度,約束社會經濟主體信用行為的壹種涉及信用市場所有信用主體的社會機制,是信用管理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其功能是同時運用經濟手段和道德譴責手段來懲罰市場經濟活動中的失信者,將經濟嚴重失信的企業和個人從市場主流中清除出去。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幹規定》

第二條被執行人有本規定第壹條第二項至第六項規定情形的,列入無信托被執行人名單的期限為二年。被執行人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抗拒執行,或者情節嚴重或者有多次失信行為的,可以延長壹年至三年。

被執行人積極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或者積極糾正失信行為的,人民法院可以決定提前刪除失信信息。

第三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不得依據本規定第壹條第(壹)項的規定將被執行人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壹)提供充分有效的擔保;

(二)被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足以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

(三)被執行人依法不應強制執行的;

(四)不屬於履行能力而拒絕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