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男幹部或工人年滿六十周歲,女工人年滿五十周歲,女幹部年滿五十五周歲,且連續工齡滿十年的。
2、男工人年滿五十五周歲,女工人年滿四十五周歲,主要從事高溫、高空、井下、繁重的體力勞動或者其他對身體有害的工種,且連續的工齡滿十年的。
法定退休年齡是指1978年5月24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原則批準,現在仍然有效的《國務院關於安置老弱病殘幹部的暫行辦法》和《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國發1978104號)文件所規定的退休年齡。
對於不同工種,退休年齡也不壹樣,具體如下:
1、黨政機關、群眾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的幹部:男年滿六十周歲,女年滿五十五周歲,參加革命工作年限滿十年的。
2、全民所有制企事業單位、機關群眾團體工人:男年滿六十周歲,女年滿五十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
3、城鎮個體工商戶等自謀職業者、農民合同制工人以及采取各種靈活方式就業人員在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時,累計繳費年限滿15周年的,可按規定領取基本養老金。
《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第壹條規定,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和黨政機關、群眾團體的工人,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應該退休: (壹)男年滿六十周歲,女年滿五十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 (二)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者其他有害身體健康的工作,男年滿五十五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 本項規定也適用於工作條件與工人相同的基層幹部; (三)男年滿五十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四)因工致殘,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定,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