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權力機構作出決議或決定。公司減少註冊資本:在有限責任公司,必須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決議通過;在國有獨資公司中,必須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作出決定(其中重要的國有獨資公司減資需經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審查後,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在股份有限公司,必須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決議通過。
(二)編制清單。公司決定減少註冊資本時,董事會必須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
(三)通知和公告。需要註意的是,公司增加註冊資本可以不向債權人通知和公告,但減少註冊資本時,應當自作出減少註冊資本決議之日起10日內通知已知債權人,並於3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有權自下壹次公告之日起45日內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關擔保。
(四)變更登記。當公司需要減少註冊資本時,公司章程中的原註冊資本會發生變化,需要向原公司登記機關啟動變更登記。登記時虛報註冊資本的,責令改正,處以註冊資本5%以上5%以下的罰款。股份有限公司以購買本公司股份方式減少註冊資本的,必須在10日內註銷股份,並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變更登記和公告。
(五)公司減資後的註冊資本不得低於法定最低限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