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時限屬於主動公開範圍的政府信息,應當自該政府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公開;行政機關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不能當場答復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延期答復應當經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批準並告知申請人,最長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關於被告辯稱的省外網、廳內網問題,壹般認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通過政府公眾網絡系統向行政機關提交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網絡系統不作例外處理的,系統確認提交申請成功的日期,應當視為行政機關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日期。行政機關對申請的內部處理流程不能成為行政機關延期處理的理由,逾期作出答復的,應當確認為違法。政府信息公開的時限很重要。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了解政府信息公開的時限,有助於及時獲得政府信息公開,更好地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向行政機關申請獲取政府信息,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包括數據電文形式);采用書面形式確有困難的,申請人可以口頭提出,由受理申請的行政機關代為填寫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書。
:公開以下政府信息:
國家農村工作政策的執行情況;
(二)財政收支、各種專項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
(三)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宅基地使用審核;
(四)征收或征用土地、房屋拆遷及補償、補助費用的支付和使用情況;
(五)鄉(鎮)債權債務、籌資籌勞;
(六)搶險救災、優撫、救濟、社會捐贈等款物的分配情況;
(七)鄉鎮集體企業和其他鄉鎮經濟實體的承包、租賃和拍賣;
(八)落實計劃生育政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行政機關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能夠當場答復的,應當當場答復。不能當場答復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給予答復;需要延長答復的,應當經政府信息公開機關負責人批準,並告知申請人延長答復的期限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