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分公司設立登記申請書(加蓋公司公章);
2.公司簽署的指定代表或授權代理人證明(公司公章)及指定代表或授權代理人身份證明復印件;
3.公司章程(加蓋公司公章);
4.公司營業執照復印件(加蓋公司公章);
5.分支機構營業場所使用證明;
註意事項:提交的申請表及其他申請材料應為A4紙。以上項目未標註復印件的,應當提交原件;提交復印件的,應註明“與原件壹致”並由公司簽字,或由其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加蓋公章或簽名。
法定程序需要核實申請材料實質內容的,應當依法核實。分公司設立登記經公司登記機關核準後,公司應當在30日內持分公司營業執照副本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分公司備案。
擴展數據:
企業法人在其登記主管機關管轄範圍以外設立場所從事經營活動的,應當按照登記程序向該場所所在地的企業登記機關申請設立分支機構的工商登記。
未經核準登記從事經營活動的,依據《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第三十條第壹款第(壹)項和《條例實施細則》第六十六條第壹款第(壹)項進行查處。
根據國家工商總局《關於企業在住所以外從事經營活動有關問題的答復》,企業法人可以以自己的名義在異地從事經營活動,只要不屬於設立辦事處的業務,就不需要再辦理營業執照。
《公司登記管理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三十二條規定:公司擅自設立分公司的,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所得3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3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654.38+0萬元罰款。
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
百度百科-公司登記管理若幹問題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