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申請人的名稱和聯系方式;
(二)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說明;
(三)政府信息公開的形式要求。
法律依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二十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照本條例第十三條的規定向行政機關申請獲取政府信息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包括數據電文形式)。采用書面形式確有困難的,申請人可以口頭提出,由受理申請的行政機關代為填寫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書。
(壹)申請人的名稱和聯系方式;
(二)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說明;
(三)政府信息公開的形式要求。
法律依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二十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照本條例第十三條的規定向行政機關申請獲取政府信息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包括數據電文形式)。采用書面形式確有困難的,申請人可以口頭提出,由受理申請的行政機關代為填寫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