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5-8 9:56:05 (征求意見稿)
社區戒毒(康復)工作小組成員(簽名):
社區工作人員
社區民警
社區醫務人員
社區戒毒(康復)人員家屬(或監護人)
社區戒毒(康復)人員單位(或學校)代表
戒毒社會工作者
其他參與社區戒毒(康復)小組人員
社區戒毒(康復)人員(簽名):
xx市州、xx縣市區xx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
協議簽訂時間: 年 月 日
依照《中華人民***和國禁毒法》和國務院《戒毒條例》的有關規定,xx市州、xx縣市區xx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與社區戒毒(康復)人員————(性別:—— 出生年月:—— 住址:—— 聯系電話:—— 監護人或者親屬姓名:—— 聯系電話:—— )簽訂如下協議:
壹、——市州——縣市區——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為幫助社區戒毒(康復)對象戒毒(康復),建立社區戒毒(康復)工作小組。工作小組在 市(州) 縣(區市)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指導下開展工作。
二、社區戒毒(康復)人員在社區戒毒(康復)工作小組的監護下進行戒毒(康復)。在戒毒過程中遇到困難的,可以向社區戒毒(康復)工作小組求助。社區戒毒(康復)工作小組應當予以幫助。
三、社區戒毒(康復)工作小組職責:
(壹)制定並與社區戒毒(康復)人員簽訂《社區戒毒(康復)協議書》,有針對性地具體落實社區戒毒(康復)措施。
(二)對社區戒毒人員實施監護管理。社區戒毒工作小組可委托戒毒人員的親屬(或監護人)負責對其日常生活、戒毒治療的監護,無親屬(監護人)的,指定社區戒毒(康復)工作小組中的壹人具體負責,社區戒毒(康復)人員所在單位(服務處所)和學校指派的代表應積極配合。
(三)每周至少與社區戒毒(康復)人員見面壹次,了解其在戒毒治療、身體康復、家庭生活、就業工作以及學習培訓等方面的情況,並給予其在生理脫毒、心理康復、行為矯正等方面的輔導和法律知識的學習傳授。
(四)對無業和無勞動技能的社戒毒(康復)人員,積極聯系有關部門進行職業技能培訓,幫助解決就業問題,並鼓勵其自謀生路。
(五)對生活困難且符合低保條件的社區戒毒(康復)人員,積極協調有關部門將其納入低保。
(六)發現社區戒毒(康復)人員出現急性戒斷癥狀或其他疾病危及生命的,可以協助本人或者親屬將其送往衛生部門指定的醫療機構進行救治。
(七)、按照公安機關《吸毒人員檢測工作制度》規定,督促社區戒毒(康復)人員定期到公安機關接受檢測。
(八)對短期外出提出請假或者申請參加戒毒藥物維持治療的,視情給予批準。對需要變更戒毒地點的,在七個工作日內向執行地城市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報告。
(九)對違反社區戒毒(康復)協議規定的行為進行告誡,對嚴重違反社區戒毒協議或吸食、註射毒品的,在24小時內向作出社區戒毒決定的公安機關報告。
(十)依據社區戒毒(康復)人員歷次檢測結果和是否違反《社區戒毒協議》等現實表現情況,每半年進行壹次小結和效果評估。社區戒毒(康復)期滿,依據歷次評估結果,提出解除社區戒毒(康復)具體意見,報所屬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
四、社區戒毒(康復)人員應遵守以下規定:
(壹)接到《責令社區戒毒通知書》後,七日內到社區戒毒(康復)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報到。
(二)每周主動向社區戒毒(康復) 工作小組報告戒毒情況,積極配合社區戒毒(康復)工作小組的隨時走訪。每月向社區戒毒工作小組書面報告壹次戒毒情況。
(三)按照公安機關《吸毒人員檢測工作制度》規定,主動到公安機關接受定期檢測,並隨時接受抽查檢測。
(四)暫時離開社區戒毒(康復)地點的,提前三天向社區戒毒(康復)工作小組請假;需要變更社區戒毒(康復)地點的,提前十日向社區戒毒(康復)工作小組報告。
(五)社區戒毒(康復)期間參加戒毒藥物維持治療的,不得無故終止治療。
五、違反協議應承擔的後果:
(壹)社區戒毒工作小組不履行職責的,根據《戒毒條例》的規定進行處理。
(二)、戒毒人員在社區戒毒期間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由有關部門依據國家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三)、社區戒毒人員有下列行為之壹的,予以強制隔離戒毒。
1、接到公安機關《責令社區戒毒(康復)通知書》後,拒絕接受社區戒毒的;
2、在社區戒毒期間吸食、註射毒品的;
3、未按要求報告戒毒情況,經公安機關兩次書面告誡,拒不改正的;
4、逃避或者拒絕接受檢測三次以上的;
5、擅自離開社區戒毒地點三次以上,或者擅自離開社區戒毒地點累計超過三十天的;
6、其他嚴重違反社區戒毒(康復)協議的。
(四)在社區戒毒期間參加社區藥物維持治療,無正當理由脫失7天以上的,由社區藥物維持治療門診提出意見,並經決定社區戒毒的公安機關同意,取消其治療資格,治療時間不計入社區戒毒期限。
六、本協議自 年 月 日起執行,至 年 月 日終止。
這是禁毒倡議書。。
是指預防和懲治毒品違法犯罪行為,保護公民身心健康,維護社會秩序的工作。或者說,運用行政法令和群眾監督的力量,促使吸食或註射鴉片和代用麻醉劑者戒絕癮癖,限制和取締種植、收貯、制造、轉運、販賣毒品和毒具行為的壹項社會風俗改造工作。又稱禁煙禁毒。 2007年12月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的《中華人民***和國禁毒法》規定, “禁毒是全社會的***同責任。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和公民,應當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的規定,履行禁毒職責或者義務。”
/view/665964.htm其他的妳可以自己看壹下這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