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願性信息披露不受政府及法律的直接幹預,難免形成壹定的信息偏差,制造市場交易的噪音。在鼓勵推動和強化上市公司自願信息披露制度的同時,應當建立壹種機制來有效管制信息偏差,提高自願性信息披露的質量。結合我國的實際情況,我們可以在以下幾個方面采取措施。
(壹)加強對自願性信息披露的市場監管
對自願性信息披露的市場監管壹定要立足於中國國情,充分借鑒成熟市場經濟國家證券市場自願性信息披露監管的經驗,從完整性、系統性、動態性、廣泛性和比較性等諸多方面入手,建立壹套自願性信息披露監管制度,規範自願性信息的表達和披露,減少自願性信息披露中的信息偏差。筆者認為:第壹,應加強註冊會計師對自願性信息披露的審核,以提高和保證信息的信任度和有效性;第二,建立自願性信息披露的保險制度和民事賠償制度;第三,監管部門應規定反欺詐條款及必要的法律責任,建立嚴格的事後懲罰機制。
(二)規範上市公司自願性信息披露的生成機制
上市公司在自願性信息披露的過程中應體現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平等對待全體投資者,在通過股東大會、網站、分析師會議、業績說明會、路演、壹對壹溝通、現場參觀、電話咨詢等自願性信息披露過程中,要客觀、準確、完整地介紹和反應公司的實際狀況,避免信息偏差引發的內幕交易。在自願性信息披露時要註意:(1)在自願披露壹定預測性質的信息時,應以明確的警示性文字,具體列明相關的風險因素,提示投資者可能出現的不確定性和風險;(2)在自願性信息披露中,當情況發生重大變化導致已披露的預測難以實現的,上市公司應對已披露的信息進行及時更新;(3)對已披露的尚未完結的事項,上市公司有持續和完整披露義務,直至該事項最後結束。
(三)完善上市公司法人治理機制
強制性信息披露的基礎是法律的制定與執行,而自願性信息披露質量的提高則依賴於公司治理的設計與有效性,信息偏差與羸弱公司治理是伴生物。完善上市公司的法人治理機制,要做到:(1)加強董事會對管理層的監督作用,防止董事會被管理層所控制;(2)優化上市公司的股權結構,規範控股股東的行為,防止其傷害中小股東的利益;(3)完善股東和管理層的委托代理關系,通過健全雙方的契約條款來建立有效的激勵與約束機制;(4)充分發揮經理人市場的代理權爭奪功能以及資本市場的收購兼並機制,對公司經理層進行外部監管和約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