狀況壹:境外受傷
遊客要求全額退還旅費
2012年11月,孟某參加了法國、德國、意大利等地8晚10天的旅行團,並支付了9000元的旅遊費。同月26日,孟某乘坐大巴從瑞士前往意大利,行駛途中因駕駛員沒有註意前方限速障礙,車輛沒有減速發生撞擊,由於孟某未系安全帶,被彈到車頂再跌落至座位。在導遊的幫助下,孟某被送至當地醫院就診。
孟某表示,當時在國外人生地不熟,看病全部要自掏腰包,導遊又告知次日團隊就要出發去往下壹個地方,孟某決定簽署離院申請。考慮到已經預交了自費旅遊項目的費用,每到壹個景點,孟某就在導遊的邀請下下車走走。
回國後,孟某繼續去醫院接受治療,***花去醫療費3000余元。“好好的出國遊卻帶回來壹身傷病”,孟某越想越不服氣,遂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旅行社返還全部旅費,以及賠償其醫療費等***計30萬元。
訴訟中,經鑒定,孟某構成十級傷殘。庭審中,旅行社指出,孟某沒有根據安全提示系上安全帶,應承擔全部責任。對此,無錫崇安區法院認為,孟某在旅途中受傷,旅行社未能保障孟某安全完成旅遊項目,已構成違約,但該違約是旅行社駕駛員未謹慎駕駛及孟某未系安全帶所致,故旅行社應承擔50%的賠償責任。據此,判決旅行社賠償孟某醫療費、護理費、殘疾賠償金等***計3萬余元。
法官說法
旅行社未提供必要的安全保障需擔責
遊客在境外人生地疏、語言不通,壹旦遇到糾紛,難免手足無措。該案的承辦法官殷天華表示,旅遊者如果遇到類似孟某的情況,可以按照《旅遊法》的規定,要求旅行社立即采取必要的救助和處置措施。對於發生人身安全意外後的損失,若是旅行社未盡到必要提示、提醒、救助、安全保障義務,旅行社應承擔責任。
不過從預防和分擔風險的角度來看,法官提醒旅遊者,首先應提高自我安全意識,其次可以購買相關的保險,為自己的旅途提供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