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條發行短期融資券的證券公司的董事會或者主要負責人應當保證所披露的信息真實、準確、完整,並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發行短期融資券的證券公司必須通過同業拆借中心電子信息系統定期披露以下信息:
(1)每年6月20日前,65438披露上年度末的資產負債表、凈資本計算表、利潤表和利潤分配表;
(2)每年7月20日前,披露當年6月30日的資產負債表、凈資本計算表、利潤表和利潤分配表;
(三)每年4月30日前,披露經具有從事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及其會計師審計的年度財務報表和審計報告,包括審計意見全文、經審計的資產負債表、凈資本計算表、利潤表、利潤分配表以及會計報表附註。
第二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發行人應當及時公告:
(1)支付到期利息或本金有困難;
(二)減資、合並、分立、解散和申請破產;
(三)權益變動;
(四)中國人民銀行規定應當公告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條已上市的證券公司可以免於本辦法第二十八條第(壹)項和第(二)項的定期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