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赴臺團隊旅遊服務指南
壹、辦理條件
1、本市常住戶口居民。
2、本市常住戶口居民的非本市戶籍的配偶、未滿16周歲的子女(省外戶籍的登記備案國家工作人員除外)。
3、非本市戶籍的在本市就業和就學人員及配偶、未滿16周歲的子女(省外戶籍的登記備案國家工作人員除外)。就學人員省內戶籍的是指全日制大中專學生,省外戶籍的是指全日制高等院校學生。
4、60周歲(含)以上,且在本市居住6個月(含)以上的非市戶籍的內地居民(登記備案國家工作人員除外)。
5、在本市居住6個月(含)以上,且需換、補發大陸居民往來臺灣通行證以及申請再次赴臺同類簽註的非本市戶籍的內地居民(登記備案國家工作人員除外)。
二、辦理手續
(壹)辦理程序
旅遊公司辦手續—— 填表——照相 —— 提交申請—— 領取回執—— 旅遊公司到指定地點統壹繳費和領證
(二)提交材料(所有復印件均為A4規格紙張)
1、《大陸居民往來臺灣地區申請審批表》。(請用黑色或藍黑色墨水筆填寫完整)。
2、申請人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1張及出入境證件數碼相片檢測回執;根據證件制作的要求,必須由申請人本人到經過受理機關培訓的照相點進行數碼照相(名稱及地點詳見附表);
3、本市常住戶口居民交驗二代居民身份證和戶口簿的原件並提交復印件。在居民身份證領取、換發、補發期間,可提供臨時居民身份證。
未滿16周歲的本市常住戶口居民,需交驗本人居民戶口簿、父母壹方居民身份證、戶口簿、親屬關系證明原件(如:能夠證明其監護關系成立的同壹戶口簿、出生證或獨生子女證等)及提交復印件;父母不能陪同的,還需提交委托書和受托人員身份證件。
4、非本市戶籍人員(湖北省外戶籍的登記備案國家工作人員除外)需交驗下列原件並提交復印件:
(1)本市戶籍人員的非本市戶籍的配偶、未滿16周歲的子女:本人戶口簿、居民身份證(未滿16周歲的省內戶籍人員的二代證照片已上傳到戶政網上的,亦可不提交身份證),本市戶籍人員的戶口簿及身份證以及雙方親屬關系的證明材料。
(2)非本市戶籍的就業和就學人員及其配偶、未滿16周歲的子女:本人戶口簿、居民身份證(未滿16周歲的省內戶籍人員的二代證照片已上傳到戶政網上的,亦可不提交身份證)。就業人員還需提交社保部門出具的在就業地連續壹年以上繳納社會保險的證明;就學人員還需提交就讀院校出具的在學證明和學生證;非本市戶籍的就業或就學人員的配偶、未滿16周歲的子女除提交非本市戶籍就業或就學關系人的上述材料外,還需提交居住地公安機關出具的居住6個月(含)以上的暫住證明或居住滿6個月(含)以上的居住證、親屬關系證明(如能夠證明關系成立的同壹戶口簿、結婚證、獨生子女證等)。16周歲以下的申請人需父母壹方陪同辦理。
(3)60周歲(含)以上的非本市戶籍的老人:本人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居住地公安機關出具的居住6個月(含)以上的暫住證明或已居住滿6個月(含)以上的居住證。
(4)需換、補發大陸居民往來臺灣通行證以及申請再次赴臺同類簽註的非本市戶籍地的內地居民: 本人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居住地公安機關出具的居住6個月(含)以上的暫住證明或已居住滿6個月(含)以上的居住證、尚在有效期內的《大陸居民往來臺灣通行證》(如遺失、被盜還需提交加蓋派出所行政公章的證明)。
5、國家工作人員均需提交單位意見。非武漢市戶口的湖北省內常住戶口的國家工作人員,還需由備案單位組織人事部門出具的在居住地工作滿1年(含)以上的證明。國家工作人員是指:
(1)各級黨政機關、人大、政協、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人民團體在職的國家工作人員,離(退)休的廳(局)級以上幹部 ;
(2)事業單位領導班子成員、中層(副處)以上管理人員、離(退)休的廳(局)級以上幹部 ;
(3)國有企業的法人代表、中層以上管理人員,國有控股、參股企業中的國有股權代表;
(4)其他需要報送備案的人員,如涉及國家政治、經濟安全和國家秘密的,金融財稅、科研教學等機關、國有企事業單位的重點崗位工作人員及具有高級職稱、博士學位的在職人員。
6、組團社出具的發票,查驗原件收取復印件。
7、已持有《大陸居民往來臺灣通行證》的,提交《大陸居民往來臺灣通行證》。
8、必須由申請人親自辦理。
三、辦證時限
1、本市常住戶口居民及駐地部隊現役軍人辦證時限:首次申請12個工作日,持有《大陸居民往來臺灣通行證》再次申請簽註的5個工作日。
2、非本市常住戶口的內地居民辦證時限:首次申請30日,持有《大陸居民往來臺灣通行證》再次申請簽註的15日。
3、戶籍由外省(自治區、直轄市)遷來本地需要函查的;其他公安機關認為有必要進行調查補充材料的,調查時間不計入辦證時限內。
四、收費標準
《大陸居民往來臺灣通行證》30元/本,壹次簽註2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