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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國職務發明制度比較

職務發明在技術創新中的作用越來越大。

技術創新有兩個基本要素,人的創造性和資金投入。其中,人的創造能力起決定性作用。隨著技術競爭加劇,研究開發深度增加,研究開發投入規模也越來越大,需要有組織的研究開發才能完成。因此,職務發明在技術創新中的作用越來越大。

在我國的專利申請和授權中,職務專利創新水平高於非職務發明,但職務專利的數量少。1985至2002年,國內專利申請和授權中,職務專利申請中發明專利占22%,非職務專利申請中的發明專利僅占14%,但職務專利申請只是專利申請總量的1/3,其余都是個人的非職務發明。而同期,國外申請專利中,職務發明專利占95%。這些現象反映了我們需要借鑒國際經驗,完善職務發明權屬政策,提高國家技術創新能力和水平。

國際經驗:突出職務發明人作用

總結壹些國家和地區的相關法律,其職務發明權屬政策有以下規律。

――職務發明的適用範圍有兩種主要劃分方法。壹種是按照職務責任劃分,雇員在雇傭合同規定的正常工作中或受雇主委托完成的發明屬於職務發明。另壹種是按資源使用劃分,除了雇員職責約定的正常工作或受雇主委托所完成的發明外,利用雇主的經驗、勞動和設施的發明也屬於職務發明。前壹種劃分方法以契約規定的責任和任務為依據,界限比較明確。第二種劃分範圍比較寬,若掌握不好,可能限制雇員靈活創造的空間。

――職務發明專利權歸屬有兩大類。壹是采取“雇主優先”的原則,職務發明專利歸雇主所有,職務發明人具有分享知識產權報酬的權利。例如,法國的專利法規定,雇員依雇傭和委托合同獲得相應報酬。二是采取“發明人優先”的原則,職務發明專利的原始權力歸職務發明人,雇主享有專利實施權。如日本和德國采取這種原則。日本專利法規定,職務發明專利的原始權屬於發明人,雇主自動享有非獨占實施權;當雇員將職務發明專利權利轉讓給雇主時,發明人有權從雇主處獲得合理報酬。

――平衡雇主和發明人的利益,突出職務發明人的地位和作用。無論是雇主優先還是發明人優先,許多國家和地區的專利法在專利申請資格上都突出了發明人的地位,明確規定專利申請人必須是發明人或其受讓人(含法人)。有了這條規定,雇主必須尊重職務發明人,發明人也對研究成果的創新性負有責任。如,美國實行職務發明雇主優先原則,但其專利法規定,專利申請人應是發明人,非發明人申請專利時,必須持有發明人的申請轉讓書。

――規範國有機構和政府資助的職務發明人激勵機制。通常,各國的專利法規定職務發明人報酬的基本原則,但不規定具體報酬比例或額度,實際報酬由雇員與雇主之間的合同來決定。由於政府財政支出是公***資源,許多國家和地區通過壹些專門法律或行政條例規定政府所屬機構和政府資助機構的職務發明人報酬比例。美國的《聯邦技術轉移法》明確規定了轉移聯邦技術收入中職務發明人提成的比例下限。

我國主要問題:重雇主輕發明人

與國際上相比,我國職務發明權屬政策的主要問題是重雇主輕發明人。

――對職務發明人的地位和作用重視不夠。我國的職務發明采取顧主優先的原則,而且專利法規定,申請職務發明專利的權利歸雇主。其結果是,壹方面,雇主直接控制了職務發明的專利申請權,忽視了雇員的權利和作用;另壹方面,由於職務發明人沒有申請的權利,不必對成果的創新性負責。

――職務發明人的激勵機制不到位。盡管專利法規定職務發明人享有專利收入的分配權力,國家科技部等部門“關於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的若幹規定”也提出,要依法對職務科技成果完成人和為成果轉化做出重要貢獻的其他人員給予獎勵。但因缺乏具體的操作辦法,在實施中,企事業單位往往強調職務發明歸單位所有,缺乏對職務發明人應有的激勵機制。特別是國有企事業單位分配制度存在平均主義,大部分職務發明人難以獲得應有的報酬,員工的創新積極性不高。

――職務發明的範圍太寬,限制了研究人員的靈活創造的空間。我國的專利法規定,職務發明指是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條件所完成的職務發明創造。包括在本職工作中做出的發明創造;履行本單位交付的本職工作之外的任務所做出的發明創造;退職、退休或者調動工作後壹年內做出的,與其在原單位承擔的本職工作或者原單位分配的任務有關的發明創造。我國的職務發明定義接近德國,但德國的職務發明專利的原始權歸發明人,雇主擁有實施選擇權。在我國,不僅職務發明專利歸雇主所有,而且職務發明的範圍定義太寬,限制了科技人員的主動性和靈活性。

――知識產權管理制度不健全。由於大部分科研機構和大學,以及國家科技計劃沒有建立規範的知識產權管理制度,在職務發明權屬處理上,壹方面,由於強調機構利益,忽視發明人利益,抑制了科研人員轉化成果的積極性;另壹方面,由於管理不善,存在著發明人通過各種途徑將職務發明轉為非職務發明的現象,有些公***資源被轉化為個人成果。 幾點建議:重視職務發明人作用

建立科技人員可以自由發揮所長的激勵機制是職務發明權屬政策的重要目標。由於我國資本市場和技術市場不成熟,個人專利的後續研發和市場開拓比較困難,產業化程度低。因此,職務發明權屬應采取雇主優先的原則,但要重視職務發明人的作用,加大對發明人的保護力度和激勵。職務發明人的激勵機制並不是簡單的收入分配問題,應提高到增強國家創新能力的高度來認識,在法律和制度上給予必要的保障。

壹是明確職務發明人的申請專利權。在專利申請權上突出發明人的作用,增強雇主尊重職務發明人的意識,提高發明人創新的責任心。

二是適當縮小職務發明涵蓋的範圍。以職務合同和委托合同為主確定職務發明的適用範圍,給雇員留有更多自由創造的空間。同時,為保證雇主的利益,可以允許雇主優先選擇實施雇員非職務發明專利。

三是規範公***機構職務發明人的補償和獎勵制度,落實對發明人的激勵機制。制定專門的補充性法規,細化國有和政府資助的研究機構的職務發明人補償和收入分配辦法。國有企事業單位要破除平均主義大鍋飯的觀念,切實建立職務發明人的激勵機制。民營企業主要靠市場競爭機制來決定職務發明人的激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