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詩詞大全網 - 成語經典 - “常回家看看”該不該寫入法律 辯論賽!

“常回家看看”該不該寫入法律 辯論賽!

不應該寫入,主要原因為:

壹、這麽壹個條款(-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十八條 家庭成員應當關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視、冷落老年人。與老年人分開居住的家庭成員,應當經常看望或者問候老年人。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保障贍養人探親休假的權利。),其實這是壹人上沈重的話題,在現代工業社會,經濟全球化必然伴隨著人口的社會化的流動與大遷徙,在當今社會是生存重要還是親情重要,我想不言自明;

二 、在這部法律中,就這麽壹個單壹的條款沒有任何的配套或者是強制責任條款,事實上也不可能有,因為我國的立法者決策者根本就不懂法律,混淆了法律與道德的界限;

三,法律生命力在於的適用性與執行力,請問它有嗎,壹點都沒有,那它還是法律,還有生命力嗎,甚至連本身也有問題,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保障贍養人探親休假的權利。現在的用人單位加班都沒有加班工資,還探親假呢,恐怕雖多人聽都沒聽過,用人單位怎麽保障,不保障又會怎樣,不清楚、不明白、不知道;

四、壹部法律如果不能得到執行,只會讓公眾更加感到心理不平衡,會極大地損害到法律的權威;

五、畫餅充饑、望梅止渴、水中撈月罷了,壹點現實的價值都沒有,寫入了有什麽意義,不寫反而好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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