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主席令第10號)第五條第(三)項:擅自使用他人的企業名稱或者姓名,引人誤認為是他人的商品;第(四)項:在商品上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誌、名優標誌等質量標誌,偽造產地,對商品質量作引人誤解的虛假表示。 第二十壹條第壹款:經營者假冒他人的註冊商標,擅自使用他人的企業名稱或者姓名,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誌、名優標誌等質量標誌,偽造產地,對商品質量作引人誤解的虛假表示的,依照《中華人民***和國商標法》(主席令第6號)、《中華人民***和國產品質量法》(主席令第33號)的規定處罰。偽造產品產地的,偽造或者冒用他人廠名、廠址的,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誌等質量標誌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並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貨值金額等值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
經營人對生鮮肉類食品的自定包_及標識標明_容和食品衛生安全承擔責任,不能隨意使用他姓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