繳費單位解散、破產、被撤銷、合並、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撤銷或者吹噓統籌範圍轉出等情形依法終止社會保險繳費義務的,應當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註銷登記之日起30日內,向原社會保險登記機構申請註銷社會保險登記。
1,應用。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業務部門受理參保繳費單位社會保險註銷登記申請後,註銷單位應當說明註銷原因,並按要求提供下列資料和證件:
(1)被法院裁定的同誌或單位破產等法律文書的註銷;
(二)有關部門出具的營業執照註銷證明或者批準註銷證明;
(3)填寫《寧夏回族自治區社會保險註銷登記表》(表格:1-3)。
(4)社會保險登記證原件及復印件;
(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規定的其他註銷登記文件、證件。
2.復習。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查閱填表人提供的材料、證件或者其是否真實、完整、準確,符合註銷登記的要求。重點是對參保繳費單位的繳費情況進行審核清算,對繳費個人的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進行核實。審核應在10天內完成,並將結果書面報告該同誌註銷該單位。單位欠錢,同誌們要及時償還,結清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3.取消。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註銷社會保險登記,收回社會保險登記證,將註銷保障性保險終止登記信息通知相關部門,同時將終止信息備案。
(二)註銷個人社會保險繳費登記。
繳費的個人對退休時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條件不滿,退休後按月領取養老金的人死亡。可按規定壹次性領取個人賬戶中累計儲存額的全部或個人繳費本息,同時終止養老保險關系。此外,職工退休後出境定居的,按照個人賬戶余額(含企業繳費、個人繳費及利息)壹次性結清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應當終止養老保險關系,註銷個人社會保險登記。
1,應用。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業務部門受理參保個人註銷社會保險登記申請後,註銷個人應當說明註銷原因,並按要求提供資料和證件:
(1)本人(或委托人或繼承人)書面申請;
(2)委托人或繼承人的身份須經過公證或有效證明。有效證明是指原單位或戶籍所在地派出所、街道、鄉鎮等壹級組織的證明;
(3)死亡的,提供醫院出具的死亡證明或公安機關的戶籍註銷證明;
(4)出國(境)定居人員提供的出國(境)證明(情況卡、單程通行證、翻譯簽證)復印件;
(五)失蹤人應當出示司法機關出具的失蹤通知書和公安機關出具的死亡證明;
(六)供養直系親屬符合有關規定的相關證明;
(7)填寫《寧夏回族自治區個人賬戶註銷申請表》(表1-7)。
2.復習。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咨詢表格中提供的材料、證件是否真實、完整、準確,是否符合註銷登記要求,相關部門應對參保人員個人繳費情況進行審核清算,核實繳費個人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在10日內完成審核,並將結構情況書面通知申報註銷個人或法定繼承人,轉移或結清個人賬戶余額。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卡註銷時,
3.取消。收回職工養老保險手冊,通知相關部門註銷社會保險終止登記信息,並將終止信息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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