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說結論:不會被執行死刑,但是怎麽懷孕的肯定有人會被問責。
按照法律規定:犯罪時未滿十八周歲的人、審判時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這是死刑的絕對不適用條件,出現死刑絕對不適用條件時,不論犯罪分子是多麽的罪大惡極,也不可以對其適用死刑。這裏的審判時。不是指通常意義上刑事案件,偵查、起訴和審判三個階段,而是將所有刑罰執行前的階段統稱為審判時。因此只要是死刑尚未執行,都是刑法意義上的“審判時”。這此時發現居然女被告人懷孕,這種情況下必然會被法院改判,不但不能適用死刑立即執行,死緩也不能適用,這就是法律上的死刑絕對不適用。
我國法律有過類似的案例,最終是判處無期徒刑。
2013年7月24日,懷有身孕的譚蓓蓓以身體不適為由騙醫院實習生胡依萱送其回家,並勸其喝下摻有迷藥的酸奶,譚的丈夫白雲江趁胡昏迷欲實施強奸,因胡正值經期未遂。事後兩人將胡殺害並用皮箱把屍體運出掩埋。
?此案中,譚蓓蓓是故意殺人罪主犯,法院壹審判決:白雲江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譚蓓蓓犯故意殺人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因為當時譚蓓蓓已經懷孕,法律處於人道的主義,不想讓剛出生的孩子失去母親。孩子是無辜的,不能因為其母親犯罪就剝奪其生命的權利。
對於懷孕的女死刑犯免除死刑,這無疑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已經基本建立之後的壹個小疏漏。立法顯得跟不上司法的步伐。這也是許多女死刑犯在服刑期間想盡壹切辦法懷孕的原因,從而免除死刑。
總結起來就是:無論通過哪種原因懷孕的女囚犯,只要有孕在身期間就不適用死刑,可以說,懷孕就是女囚犯的保命符。但也別想著在犯罪後去鉆法律的空子,監獄有完善的監管,壹旦被逮捕,就不會給予妳身體接觸懷孕的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