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通州安置補償政策
壹,貨幣補償金額包括被拆遷集體土地住宅房屋補償價和宅基地土地所有權區位補償價。 二,產權調換,被拆遷人的安置面積核定標準: 被拆除房屋的批準建築面積低於(25-30)平方米/人的,按人均(25-30)平方米核定; 在(25~60)平方米/人之間的,按批準的建築面積核定; 超過60平方米/人的,按人均60平方米核定。 2人以下(含2人)的戶,按2人核定; 已婚並達到法定育齡夫婦尚未生育子女的按3人核定。 被拆遷人在同壹拆遷範圍內有多處集體土地住宅房屋的,應合並計算房屋建築面積。 三,農民自建實行農民自建,應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規劃和村鎮規劃,並按相關規定進行建設。法律依據:第十七條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壹)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第十八條征收個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優先給予住房保障。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第十九條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於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征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征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對評估確定的被征收房屋價值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房屋征收評估辦法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制定,制定過程中,應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