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建築企業和構件生產企業的管理工作。第二章資質管理第五條申請設立建築施工企業和建築構配件生產企業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持下列文件向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縣(市)、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資質等級證書:
(壹)資質等級證書申請書;
(二)依照法定程序批準設立機構的文件;
(三)驗資證明;
(四)工程技術人員和技術設備。第六條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縣(市)、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收到資質等級證書申請及相關文件後,應當按照下列權限在十五日內予以批復或者上報:
(壹)申請壹、二、三類建築企業和壹、二、三、四類配件生產企業,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初審,經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後,報省或省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二)四級和非壹級施工企業的申請,由縣(市)、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初審,經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後,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第七條通過資質審查的單位或個人,憑資質等級證書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註冊,領取營業執照。
建築施工企業和構件生產企業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技術負責人或者經濟性質、經營範圍、隸屬關系、資質等級等事項發生變更,企業合並或者分立需要登記的,應當自核準變更之日起30日內到原批準資質等級的部門和登記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手續。第八條建築業企業和構件生產企業資質標準實行年審制度。被審查企業達不到原資質標準的,按照實際標準重新定級。第九條經國務院有關部門(總公司)批準設立並在本市註冊的建築業企業,應當按照本規定第八條的規定到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進行資質年審,並接受日常管理。國務院有關廳(總公司)直屬企業和省有關廳(局)直屬企業投資設立的建築業企業,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本規定實施統壹資質管理。第十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塗改、出租、出借資質等級證書。第十壹條建築業企業或者構件生產企業遺失資質等級證書的,必須在省級報紙上聲明作廢後,方可申請補發。第三章建築業企業進出濟南的管理第十二條本市建築業企業在外地承攬建築工程時,必須持有企業資質證書、營業執照、開戶銀行資信證明,縣(市)或區屬建築業企業的,還應持有縣(市)或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介紹信,到省內其他市承攬建築工程,到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審批手續;在省外承包工程的,經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到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審批手續。第十三條外地施工企業進入經濟體承攬工程,必須向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登記,取得進入經濟體施工許可證,並持所在地市級以上建設(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資質等級證書、營業執照、進入經濟體施工證書和開戶銀行的資信證明,到工商、稅務等有關部門辦理相關登記手續。第十四條外來施工企業在經濟建設期內,其資質等級必須經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查,並按審查的等級承攬工程。第十五條外來施工企業在經濟上終止施工,應到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註銷《施工許可證》。連續六個月未在本市施工的,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註銷其《進濟施工許可證》,並通知有關部門註銷。第四章監督管理第十六條建築施工企業和建築構配件生產企業應當按照核定的資質等級和核定的業務範圍承擔建築施工和生產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