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平等人職務侵占公司財產,卻以08,09公司業績為理由,利用職務之便,未經董事會同意,擅自自立名目給自己發放高額的績效工資,使原本屬於公司的財產成為何平等人的私人財產,即侵犯了公司的該部分財產的所有權。尚且不論何平等人在已經領取公司董事會確定的巨額年終績效獎勵外該不該拿績效工資,即使08、09年業績異乎尋常地好,何平等4名高管情理從行業慣例上應在年終績效獎勵外另行多分配績效獎金,但在公司沒有依照規定程序將獎金給予何平等人之前,這些獎金只是何平等人的期待利益,所有權並不歸屬於何平等人,而歸屬於公司。何平等人不能基於這些獎金將來可能歸屬於他們,就自行制作方案取走獎金,而不是依照公司規定由公司下發這些獎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