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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遊業營改增差額征稅案例?

浙江旅遊服務經營企業A公司於2016年5月承接了杭州某單位的旅遊服務業務,合同含稅總價1091800元,約定遊覽浙江、江西省際沿路景點,並同意由B旅遊公司分包江西景點遊覽服務,分包金額436720元。A公司安排客人遊覽浙江境內若幹景區,旅途發生住宿費235500元、餐飲費184210元、交通費65370元、門票費60820元、遊客人身意外險保費21850元、購物費37040元,均取得普通發票。本月A公司取得水、電費等增值稅專用發票進項稅額2550元,無其他業務發生。

分析:銷售額可扣除費用不含遊客人身意外險保費、購物費,因此本月增值稅可扣除銷售額為235500+184210+65370+60820+436720=982620元,扣除後的銷售額為1091800-982620=109180元。

(壹)假設A公司屬壹般納稅人,則本月應納增值稅額=當期銷項稅額-當期進項稅額=109180÷(1+6%)×6%-2550=3630元。

(二)假設A公司屬小規模納稅人,則本月應納增值稅額=銷售額÷(1+3%)×征收率3%=109180÷(1+3%)×3%=318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