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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州省旅遊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旅遊資源,維護旅遊市場秩序,維護旅遊者和旅遊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促進旅遊業的可持續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旅遊促銷、旅遊資源保護與開發、旅遊監督管理、旅遊經營與維權、旅遊安全與保險。第三條旅遊業發展應當突出多彩貴州特色,實行政府引導、社會參與、市場運作,堅持與多元文化保護與傳承、生態環境保護和城市化進程相結合,實現生態效益、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統壹。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旅遊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促進旅遊業發展的政策措施,優化旅遊環境;建立健全協調機制,解決重大旅遊問題。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旅遊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旅遊業的組織協調、行業指導、公共服務和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做好旅遊工作。第二章旅遊業的促進第五條促進旅遊業與建築、文化、商業、體育、農業、林業、水利、地質、工業、環保、氣象等相關產業的融合發展。第六條省、市、州人民政府應當在財政預算中安排旅遊發展專項資金,並根據財政收入的增長和旅遊業發展的需要逐步增加。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旅遊業發展的需要,在財政預算中安排旅遊發展專項資金。

旅遊發展專項資金用於促進和發展旅遊業。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結合旅遊規劃,合理預留旅遊建設用地指標。符合國家產業政策,有市場前景的旅遊項目新增建設用地,在年度用地計劃指標中優先安排。

鼓勵依法利用廢棄礦山和工廠閑置土地、石漠化土地、農村荒地建設旅遊項目。第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供水、排水、供電、電信、郵政、環保、環衛、林業綠化、消防、水利等與旅遊相關的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建設,加強重要旅遊城鎮和旅遊資源豐富地區的文化遺產保護、文化設施等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建設。

重要旅遊城鎮和旅遊資源豐富地區的區域開發、市政設施和工程項目的設計和建設,應當兼顧景觀效果、旅遊功能和相關旅遊設施的建設。

重要的旅遊城鎮和旅遊資源豐富的地區由省旅遊發展規劃確定。第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根據旅遊業發展需要,優先安排通往旅遊景區的交通建設項目,完善交通停車場(站)、旅遊標誌和保護等配套設施建設,完善服務散客和自駕遊客的旅遊交通體系。

公共* * *客運線路和站點的安排應當考慮旅遊需求。在沒有停車站點的旅遊景區出入口,公安、交通部門應當根據道路交通實際情況,在附近設置旅遊客運包車臨時上下車站點。第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旅遊信息、救助、投訴處理等旅遊公共服務體系,推進旅遊公共服務信息化。第十壹條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設立公益性旅遊網站,重要的旅遊城鎮和遊客集散地應當設立旅遊咨詢中心和相應的旅遊咨詢站(點)。在機場、賓館、飯店等遊客聚集的場所,應當放置免費的旅遊宣傳資料,可以設置自助互動式旅遊信息多媒體設施,為遊客提供信息咨詢服務。第十二條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遊客集中的節假日及其他旅遊高峰時段前、期間,逐日、及時向社會發布重要旅遊景區及其周邊地區的遊客接待狀況信息。第十三條鼓勵旅遊經營者建立旅遊電子商務平臺,發展網上信息查詢、預訂和支付服務,實現網上旅遊交易,促進旅遊電子商務發展。第十四條加強旅遊業知識產權的創造、運用、管理和保護,提高運用知識產權參與市場競爭的能力。第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旅遊形象的宣傳和推廣。鼓勵電視臺、網站、報紙、廣播電臺等媒體宣傳當地旅遊形象。

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主要交通幹線和公共場所設置旅遊形象公益廣告設施,國土資源、交通運輸、住房和城鄉建設、民航等部門應當給予支持。

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組織、協調和支持旅遊經營者開展多種形式的旅遊營銷活動,開拓國際國內旅遊市場。第十六條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旅遊項目庫,提供信息和相關服務,引導投資具有市場潛力和地方特色的旅遊項目。

鼓勵社會資本參與旅遊業發展,支持非公有制企業投資旅遊業。

鼓勵組建大型旅遊企業集團,支持旅遊企業股份制改革和符合條件的旅遊企業上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