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非法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或者非法收購、運輸、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2、如果情節嚴重,壹般會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3、而情節特別嚴重,會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沒收財產。
在相關自然保護區域和禁獵(漁)區、禁獵(漁)期內,禁止獵捕以及其他妨礙野生動物生息繁衍的活動,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野生動物遷徙洄遊期間,在前款規定區域外的遷徙洄遊通道內,禁止獵捕並嚴格限制其他妨礙野生動物生息繁衍的活動。遷徙洄遊通道的範圍以及妨礙野生動物生息繁衍活動的內容,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規定並公布。因科學研究、種群調控、疫源疫病監測或者其他特殊情況,需要獵捕國家壹級保護野生動物的,應當向國務院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申請特許獵捕證;需要獵捕國家二級保護野生動物的,應當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申請特許獵捕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壹條
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非法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或者非法收購、運輸、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非法狩獵罪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進行狩獵,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非法獵捕、收購、運輸、出售陸生野生動物罪違反野生動物保護管理法規,以食用為目的非法獵捕、收購、運輸、出售第壹款規定以外的在野外環境自然生長繁殖的陸生野生動物,情節嚴重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