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資源、應急管理、生態環境、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公安、財政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依法負責礦山綜合管理的相關工作。第五條省、市、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將礦山企業履行生態環境恢復與治理義務情況納入企業信用評價體系。六是按照綠色發展、節約集約、技術創新的要求,加快礦山企業技術、工藝和裝備改造,推動傳統礦山產業結構戰略性調整、優化升級。
鼓勵市縣政府依托礦產資源優勢發展精深加工業,與礦山企業合作,推進我省國家新型原材料基地建設。第七條鼓勵資金雄厚、技術先進的企業對裝備落後、技術含量低、綜合利用水平低、存在安全隱患或排放不達標的礦山企業進行資源整合重組,形成以大集團為主體、大中小礦山和上下遊產業協調發展的資源開發格局。第八條發展改革部門按照國家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對礦山建設項目實施核準管理;批準目錄以外的礦山建設項目實行備案管理。除國家另有規定外,實行備案管理的礦山建設項目應當按照屬地原則進行備案。第九條新建、擴建、改建礦山項目應當符合國家有關生態保護、礦產資源規劃和產業政策的規定。同時,應當依法具備下列條件:
(壹)探礦權轉讓給采礦權劃定礦區範圍前或者采礦權轉讓前,應當按照審查批準的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取得生態環境部門的批準文件,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申請人履行礦山環境恢復治理義務,按期完成礦山地質環境保護治理計劃確定的年度治理任務;
(三)未被列入礦業權人異常名錄或者嚴重違法失信名單;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第十條采礦權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延續:
(壹)未依法提交礦山地質環境保護和土地復墾方案的;
(二)未按規定繳納礦業權轉讓收益的;
(三)現有礦山不符合礦產資源規劃確定的最低開采規模,且未按規定整改到位的;
(四)不符合礦產資源開發利用規劃的;
(五)未按照礦山地質環境保護和土地復墾規劃完成恢復治理任務的;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第十壹條礦山建設項目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安全評價;礦山建設工程的安全設施設計,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報有關部門審查。第十二條礦山建設項目應當按照有關安全生產標準,同步實施安全生產設施建設。礦山建設工程安全設施竣工後,建設單位應當組織建設工程竣工驗收,驗收合格後,方可投入生產;不符合礦山安全規程和行業技術規範的,不得驗收或者投入生產。
應急管理部應當加強對建設單位驗收活動和驗收結果的監督檢查;對違法違規問題和事故隱患及時提出整改處理意見,並監督整改;對重大違法違規行為和重大事故隱患,應當立即依法采取強制措施,並向同級政府和上級監督管理部門報告。第十三條因國家政策調整需要收回采礦許可證的,省、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補償機制。第十四條礦山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依法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加強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改善安全生產條件,提高安全生產水平,確保安全生產。第十五條礦山企業應當建立安全風險分類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機制,實施安全風險分類管控,落實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術和管理措施及時發現和消除隱患。
對重大事故隱患要制定專項整改方案,明確安全防範措施,落實責任、措施、資金、時限和應急預案,及時整改。危及人員安全的,應當暫時停止生產經營活動,防止事故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