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幹規定》
第四條失信被執行人名單記錄和公布的信息包括:
(壹)被執行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組織機構代碼、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
(二)被執行人自然人的姓名、性別、年齡和身份證號碼;
(三)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和被執行人的履行情況;
(四)被執行人失信的具體情況;
(五)執行依據的制作單位和文號、執行案號、立案時間和執行法院;
(六)人民法院認為不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其他應當記錄和公布的事項。
第五條各級人民法院應當將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錄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執行人名單數據庫,並通過名單數據庫向社會公布。
第六條人民法院應當將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告知政府有關部門、金融監管機構、金融機構、承擔行政管理職能的機構和行業協會,以便有關單位依據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在政府采購、招標投標、行政審批、政府支持、融資信貸、市場準入、資質認定等方面對失信被執行人實施信用懲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