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合理使用的概念
合理使用,是指根據法律的明文規定,不必征得著作權人同意而無償使用他人已發表作品的行為。其構成要件是:
(1)?般只針對已經發表的作品,使用他人未發表的作品必須征得著作權人同意。已經發表的作品,是指著作權人自行或許可他人公之於眾的作品。
(2)必須基於法律的明文規定。除我國《著作權法》第22條明確規定的情形外,其他使用行為原則上不構成合理使用。
(3)不必征得著作權人許可而無償使用他人作品。是否支付報酬是合理使用與法定許可的重要區別。
(4)不得影響該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損害著作權人的合法利益。合理使用壹般只限於為個人消費或公益性使用等目的少量使用他人作品的行為,應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並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權利,如不得歪曲、篡改作品等。
(二)合理使用的情形
在下列情況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應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並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權利:
(1)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2)為介紹、評論某壹作品或者說明某壹問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適當引用?,指引用的部分不能構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者實質部分,與引用的?字數?無關。如果需要,可以全文引用。
(3)為報道時事新聞,在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中不可避免地再現或者引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4)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其他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已經發表的關於政治、經濟、宗教問題的時事性文章,但作者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媒體轉載僅限於?時事性文章?,其他文章的轉載通過?法定許可?解決。
(5)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在公眾集會上發表的講話,但作者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