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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阜市煙花爆竹管理辦法《曲阜市煙花爆竹管理條例》

曲阜市煙花爆竹管理辦法

第壹條為了減少環境汙染,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濟寧市煙花爆竹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煙花爆竹的燃放、經營和管理。

第三條市政府負責組織領導煙花爆竹管理工作,協調煙花爆竹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將煙花爆竹管理相關經費納入財政預算。

街道辦事處、鎮政府將煙花爆竹安全管理納入社會治理,加強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

第四條下列區域全年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寺河以北、孔子大道以南、京臺高速以東、外環線以西、寺河延長線以北。

第五條禁止在下列場所燃放煙花爆竹:

文物保護單位;

車站、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等交通樞紐;

高架道路、立交橋、過街天橋、隧道;

建築物的走廊、樓梯、屋頂、陽臺和窗戶;

倉庫和停車場;

商場、集貿市場、娛樂場所等人員密集場所;

辦公區域、醫療機構、教育機構、養老機構、公共文化場所和宗教活動場所;

生產、經營、儲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單位;

安全保護區內的輸變電、燃氣、燃料等設施;

公園、綠地、風景名勝區、森林、苗圃、草原、濕地等重點防火區域;

經營管理單位或者產權單位應當在前款規定的場所設置明顯的禁止排放警示標誌,並做好保護工作。

第六條禁區以外的區域為限制區域。在限制區域內,農歷除夕至正月十五等日,每天上午7時至晚上9時允許燃放煙花爆竹,其他時間嚴禁燃放煙花爆竹。

第七條啟動重汙染天氣ⅲ、ⅱ、ⅰ級應急響應時,全市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第八條市政府可以根據本市實際情況,調整禁止燃放的區域和時間,向社會公布,並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九條公安部門負責煙花爆竹的安全監督管理,並做好以下工作:

牽頭組織城市執法、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質量監督、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開展禁限排專項活動;

制止和查處非法燃放煙花爆竹的行為;

與轄區內的賓館、酒店、婚慶公司簽訂不違規燃放煙花爆竹的保證書;

按照市政府的安排,做好全市大型煙花爆竹燃放活動的安全監管工作。

第十條應急管理、綜合行政執法、質量監督、市場監督管理、供銷、環境保護、住房城鄉建設、教育、民政、財政、監察等部門應當按照下列職責,做好禁止和限制燃放煙花爆竹的相關工作:

應急管理部負責煙花爆竹的經營和儲存管理,制定煙花爆竹安全管理的規章制度和措施;加強對煙花爆竹批發零售經營單位的日常管理,逐壹簽訂管理責任書;監管煙花爆竹批發企業應當完善煙花爆竹流動登記檔案,煙花爆竹批發和零售企業應當在經營場所的顯著位置張貼符合燃放煙花爆竹相關規定,根據公共安全需要,煙花爆竹購買者可以采取實名登記制度登記等安全管理措施;

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負責配合公安部門制止非法燃放煙花爆竹;

質監部門負責協助煙花爆竹質量檢驗工作;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審核辦理經營許可證,禁止在禁放區辦理涉及煙花爆竹的經營許可證;

供銷部門負責管理本系統企業的煙花爆竹經營活動;

環保部門負責上報城市空氣質量指數,在曲阜市重汙染天氣應急工作領導小組領導下,啟動重汙染天氣ⅲ級、ⅱ級、ⅰ級響應預案;

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負責告知施工企業不得違規燃放煙花爆竹,制止違規燃放行為,並與施工企業簽訂不違規燃放煙花爆竹保證書;

教育部門負責指導和監督學校依法對學生進行燃放煙花爆竹知識教育,教育學生不得違規燃放煙花爆竹;

民政部門婚姻登記處負責對新婚夫婦進行宣傳教育,引導其不違規燃放煙花爆竹;

廣播、電視等新聞媒體廣泛宣傳煙花爆竹對空氣質量和健康的危害,普及禁止和限制燃放政策,曝光違法燃放行為,營造輿論氛圍;

財政部門負責落實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專項資金和群眾舉報獎勵資金;

各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要加強內部人員管理,簽訂不違規燃放煙花爆竹保證書。

第十壹條街道辦事處、鎮政府、社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以及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負責做好本地區、本單位禁止和限制燃放煙花爆竹的工作,並建立聯絡制度。

街道辦事處、鎮政府、社區居委會、村委會、住宅小區、物業服務企業應當設置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宣傳欄;在結婚、搬新房、開業、打地基、封頂等方面。,及時上門通知,杜絕非法燃放煙花爆竹。

第十二條市政府及相關部門、單位和機構應當依法定期組織煙花爆竹宣傳,並在重大節日期間加大宣傳力度。

有關部門在辦理工商登記註冊、婚姻登記、戶籍登記、產權登記、殯葬登記等業務時,應當。,通過發布通告、設立告示牌等方式,開展依法燃放煙花爆竹的宣傳教育。

第十三條廣播、電視、報紙、網絡等媒體單位和戶外廣告經營者、發布者應當開展依法燃放煙花爆竹、移風易俗的公益宣傳。

第十四條監護人負責教育和管理被監護人遵守本辦法。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燃放煙花爆竹的,應當在其監護人或者其他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督下進行。

第十五條鼓勵環保、誌願者等社會組織依法參與燃放煙花爆竹的誌願服務活動。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勸阻和舉報非法燃放和經營煙花爆竹的行為。接到舉報的有關部門應當及時處理並答復舉報人,對查證屬實的給予適當獎勵。

對舉報人進行打擊報復的,由公安部門依法查處。

第十六條燃放煙花爆竹應當按照燃放說明燃放,禁止以下列方式燃放煙花爆竹:

向人群、車輛、建築物、地下管網和公共綠地投擲;

從建築物內部向外投擲;

妨礙行人和車輛安全通行的;

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方式。

第十七條禁放區禁止設立煙花爆竹批發場所、儲存倉庫和零售點。

違反前款規定的,由應急管理部門依法予以處罰。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在限制燃放煙花爆竹區域的允許燃放時間內,允許個人燃放標有“個人燃放類”的煙花爆竹,嚴禁燃放煙花爆竹和A、B級組合煙花,嚴禁燃放不符合煙花爆竹安全質量標準和非法生產銷售的煙花爆竹。

確需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內舉辦焰火晚會或者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的,主辦單位應當向公安部門申請,經批準後方可實施。

第十九條從事慶典、婚喪嫁娶等服務的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在煙花爆竹燃放期限內為非法燃放煙花爆竹的行為提供相關服務。

違反前款規定的,由公安部門責令改正,並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條在限制燃放煙花爆竹區域,物業服務企業應當督促業主遵守本辦法的相關規定,做好安全提醒和相關防範工作;對物業管理區域內非法燃放煙花爆竹的行為應當予以勸阻,勸阻無效的,應當及時向公安部門舉報。

在限制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承擔宴會等服務的餐館、賓館、酒店等經營者應當告知消費者不得非法燃放煙花爆竹;應當勸阻在宴會和其他活動中非法燃放煙花爆竹。勸阻無效的,應當及時向公安部門報案。

第二十壹條在允許燃放煙花爆竹的時間和區域內,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及時妥善處理燃放殘留物。

第二十二條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時間、地點、區域或者以禁止的方式燃放的,由公安部門責令停止燃放,並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予以處罰。

第二十三條燃放煙花爆竹給國家、集體財產造成損失或者給他人造成人身傷害或者財產損失的,行為人或者監護人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部門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公安和應急監督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在煙花爆竹燃放經營監管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相關責任。

第二十五條公安、應急管理等負有煙花爆竹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將違反本辦法的違法信息錄入公共信用信息平臺,並及時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自2023年6月65438+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自2027年6月65438+2月31日起。18年6月+10月1日施行的《曲阜市煙花爆竹管理辦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