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詩詞大全網 - 成語經典 - 機動車維修管理規定(2021修訂)

機動車維修管理規定(2021修訂)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規範機動車維修經營活動,維護機動車維修市場秩序,保護機動車維修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機動車運行安全,保護環境,節約能源,促進機動車維修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第二條從事機動車維修經營的,應當遵守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機動車維修經營,是指以保持或者恢復機動車技術狀況和正常功能、延長機動車使用壽命為任務的維修、保養、救援及其他相關業務活動。第三條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依法經營、誠實守信、公平競爭、優質服務,落實安全生產和維修質量主體責任。第四條機動車維修管理應當公平、公正、公開、便民。第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封鎖或者壟斷機動車維修市場。

委托方有權選擇維修經營者進行維修。除汽車生產企業履行缺陷汽車產品召回、汽車質量“三包”責任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制或變相指定維修經營者。

鼓勵機動車維修企業實行集約化、專業化、連鎖化經營,促進機動車維修業的合理分工和協調發展。

鼓勵機動車維修環保、節能、不解體檢測和故障診斷技術的推廣應用,推進行業信息化建設和救援維修服務網絡化建設,提高機動車維修行業整體素質,滿足社會需求。

鼓勵機動車維修企業優先聘用具有國家職業資格的人員從事機動車檢測維修,並加強技術培訓,提高從業人員素質。第六條交通運輸部主管全國機動車維修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機動車維修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機動車維修管理的具體實施。第二章經營備案第七條從事機動車維修經營的,應當依法向市場監督管理機構辦理相關登記手續後,向所在地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備案。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和本規定實施機動車維修經營備案。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不得向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收取備案相關費用。第八條機動車維修經營應當按照維修車輛類型、服務能力和經營項目分類備案。

機動車維修業務根據維修對象分為四類:汽車維修業務、危險品運輸車輛維修業務、摩托車維修業務和其他機動車維修業務。

汽車維修業務和其他機動車維修業務按經營項目和服務能力可分為壹類維修業務、二類維修業務和三類維修業務。

摩托車維修業務根據經營項目和服務能力分為壹類維修業務和二類維修業務。九條壹類、二類汽車維修業務或者其他機動車維修業務,可以從事相應車型的汽車修理、總成修理、汽車維護、小修、維修救援、專項修理和維修竣工檢驗;三類汽車維修業務(含綜合小修)和三類其他機動車維修業務可從事綜合小修或發動機維修、車身維修、電氣系統維修、自動變速器維修、輪胎動平衡及修理、四輪定位檢測與調整、汽車潤滑與保養、噴油泵與噴油器維修、曲軸磨削、氣缸鏜磨、散熱器維修、空調維修、汽車美容裝飾、汽車玻璃安裝與維修等。具體經營項目按照《汽車維修業開業條件》(GB/T 16739)的有關規定執行。第十條壹類摩托車維修企業可以從事摩托車整車修理、總成修理、整車維修、小修、專項修理和竣工檢驗;二類摩托車維修企業可以從事摩托車維修、小修和專項維修。第十壹條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維修業務,除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維修業務外,還可以從事壹類汽車維修業務。第十二條從事汽車維修業務或者其他機動車維修業務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有與其業務相適應的維修車輛停車場和生產車間。租賃場地應有書面租賃合同,租賃期限不得少於1年。停車場和生產車間的面積應符合國家標準《汽車維修業開業條件》(GB/T 16739)的有關規定。

(二)有與其業務相適應的設備和設施。配備的測量設備應符合國家相關技術標準的要求,並經法定檢定機構檢定合格。對從事汽車維修業務的設備、設施的具體要求,按照國家標準《汽車維修行業開業條件》(GB/T 16739)的有關規定執行;從事其他機動車維修業務的設備設施具體要求參照國家標準《汽車維修業開業條件》(GB/T 16739)執行,但提供的設施設備應當與其維修車型相適應。

(三)有必要的技術人員:

1.從事壹、二類維修業務的,至少配備1名技術負責人、質量檢驗人員、業務接待人員和從事機修、電器、鈑金、噴漆的維修技術人員。技術負責人應當熟悉汽車或者其他機動車維修業務,掌握汽車或者其他機動車維修及相關政策、法規和技術規範;質檢人員應當熟悉各類汽車或者其他機動車維修檢測操作規範,掌握汽車或者其他機動車維修故障診斷和質量檢測的相關技術,熟悉汽車或者其他機動車維修服務收費標準及相關政策法規和技術規範,持有與所修車輛類型相適應的機動車駕駛證;從事機修、電器、鈑金、塗裝的維修技術人員應熟悉本崗位的維修技術和操作規範,了解汽車或其他機動車輛的維修及相關政策法規。各類技術人員的配備要求按《汽車維修行業開業條件》(GB/T 16739)的有關規定執行。

2 .從事三類維修業務的,根據其經營項目配備相應的機修、電器、鈑金、噴漆維修技師;從事汽車綜合小修、發動機維修、車身維修、電氣系統維修、自動變速器維修的,還應當配備技術負責人員和質量檢驗人員。各類技術人員的配備要求按照國家標準《汽車維修行業開業條件》(GB/T 16739)的有關規定執行。

(四)有健全的維修管理制度。包括質量管理體系、安全生產管理體系、車輛維修檔案管理體系、人員培訓體系、設備管理體系和配件管理體系。具體要求按照國家標準《汽車維修行業開業條件》(GB/T 16739)的有關規定執行。

(5)必要的環境保護措施。具體要求按照國家標準《汽車維修行業開業條件》(GB/T 16739)的有關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