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是舉報信息的詳細內容,包括舉報內容、案件被發現或發生的時間和地點、過程和結果、涉案人員(包括嫌疑人)的情況、損失(傷害)情況等。
公安機關接報人員在記下報案記錄的主要內容時,應主動詢問案件的基本情況,特別是案件的基本要素和關鍵情節,應記錄詳細、具體。
如果舉報人(包括控告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舉報人——被害人以外的知情人、綁匪)確實是指特定的犯罪嫌疑人,那麽接報人應當在舉報筆錄正文的末尾說明誣告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
報案後查詢案件進展的方法是:
1.如果想查詢哪個法官有案號,可以去立案庭的自助查詢機查詢。如果沒有自助查詢機,可以問立案的法官;
2.如果指派了法官,可以打電話給審判長詢問案件進展;
3.帶著我的身份證,去法院查詢案件進展。找到法院後,先打電話詢問法院檔案的接收時間。
妳向警方報案並記錄在檔案裏了嗎?
1.報警記錄不會記入個人檔案,但會有報警記錄。派出所壹般會記錄個人信息,然後記錄報案人的姓名和個人信息。這是可以質疑的。根據公安工作的實際情況,不能隨意用詢問筆錄代替報案筆錄。在公安工作中,並不是所有的報案筆錄(尤其是沒有明確犯罪嫌疑人的)都可以作為證據。
2、舉報筆錄只有當有舉報人或相關人員證明有犯罪嫌疑時,才能告知誣告陷害的責任。訊問筆錄是七種證據之壹,必須明確告知被訊問人作偽證、隱匿罪證或者誣告陷害的法律責任。舉報內容主要是舉報信息的詳細情況,包括舉報內容、案件被發現或發生的時間、地點、過程和結果、涉案人員(包括嫌疑人)的情況、損失(傷害)情況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111條
舉報、投訴、舉報可以書面或者口頭方式進行。受理口頭舉報、投訴或者舉報的工作人員應當制作筆錄,經正確宣讀後,由舉報人、投訴人、舉報人簽名或者蓋章。接受控告、舉報的工作人員應當向控告人、舉報人說明誣告陷害的法律責任。但只要不是捏造事實,偽造證據,即使控告、舉報的事實有出入,甚至是誣告,也要與誣告嚴格區分。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應當保障舉報人、控告人、舉報人及其近親屬的安全。舉報人、控告人、舉報人不願公開姓名和舉報、控告、舉報行為的,應當為其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