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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社會信用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規範社會信用管理和運用,維護信用主體合法權益,增強社會誠信意識,提高社會信用水平,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的社會信用信息管理、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信用主體權益保護、信用服務業發展和社會信用環境建設,適用本條例。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第三條本條例所稱社會信用,是指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等信用主體在社會經濟活動中履行法定義務和約定義務的行為和狀態。本條例所稱社會信用信息,是指能夠用於識別、分析和判斷信用主體社會信用狀況的客觀數據和資料。第四條社會信用工作應當遵循政府主導、社會建設、依法合規、保障權益的原則,推進多領域政務誠信、商務誠信、社會誠信和司法公信建設。社會信用信息的記錄、采集、歸集、共享、公示、查詢和使用應當堅持合法、公正、客觀、必要和誠實信用的原則,不得危害國家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不得侵犯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不得泄露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欺詐、盜竊、利誘、脅迫或者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等非法手段采集社會信用信息。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領導,將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統籌推進本行政區域內的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為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提供經費保障,協調解決社會信用體系建設中的重大問題,並將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納入政府目標責任制考核體系。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是社會信用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社會信用工作的綜合協調和監督管理。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相關行業和領域的社會信用工作。第七條本省社會信用信息管理系統依托本省公共信用信息平臺,承擔社會信用信息的采集、應用和服務。省公共* * *信用信息平臺發布政策,公開信息,提供公共* * *信用服務,支持公共* * *信用信息應用。社會信用信息管理系統是收集、匯總、整合社會信用信息,提供信用信息查詢、公示、應用等信用服務的綜合性系統。該系統覆蓋了本省各級公共信用信息平臺和信用門戶網站,以及與該系統共享的各級行業信用信息平臺。第八條廣播、電視、報紙、網絡等傳統媒體和新媒體平臺應當加強誠信宣傳,普及社會信用知識,表彰誠實守信的先進典型,營造良好的社會誠信氛圍。第二章社會信用信息管理第九條社會信用信息包括公共信用信息和市場信用信息。公共信用信息是指國家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管理公共事務的組織以及其他公共信用信息提供者在依法履行法定職責、提供公共服務過程中生成或者獲取的信用信息。市場信用信息是指信用服務機構、其他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等市場信用信息提供者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產生或者獲取的信用信息,以及信用主體以聲明、自願登記、自主申報、社會承諾等形式提供的信用信息。第十條省人民政府社會信用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健全社會信用信息采集、匯總、共享和應用機制。各級國家機關可以與企事業單位開展信息合作,建立公共信用信息和市場信用信息的相互溝通和共享機制,實現公共信用信息和市場信用信息的* * *應用。第十壹條公共* * *信用信息實行目錄管理。各省、設區的市在實施國家公共信用信息基礎目錄的同時,可以根據當地法律法規,制定適合本地區的公共信用信息補充目錄,並根據國家公共信用信息基礎目錄的更新情況和工作需要適時更新。第十二條公共信用信息提供者應當按照國家公共信用信息基礎目錄和省級公共信用信息補充目錄記錄信用主體的公共信用信息。本省公共信用信息補充目錄的內容主要包括: (壹)反映公共信用管理和服務中信用主體基本情況的註冊信息;(二)反映信用主體在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確認、行政征收、行政給付、行政獎勵、行政補償、行政獎勵、行政檢查等行政行為中信用狀況的信息;(三)受到表彰獎勵、參加社會公益和誌願服務等信息;(四)人民法院生效裁判中構成犯罪的信息;(五)拒絕履行生效法律文書規定義務的情況;(六)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應當記錄的其他信息。公共信用信息按照記錄內容分為基本信息、優秀信息和失信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