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中華人民***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七十條第壹款規定,駕駛自行車、電動自行車、三輪車在路段上橫過機動車道,應當下車推行,有人行橫道或者行人過街設施的,應當從人行橫道或者行人過街設施通過;沒有人行橫道、沒有行人過街設施或者不便使用行人過街設施的,在確認安全後直行通過。
2004年, 隨著《中華人民***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以下簡稱《道路交通安全法》) 正式實施, 開啟了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治化的歷史進程。迄今為止, 圍繞這部法律已經形成了內容全面、形式統壹、規範協調的規範性文件體系, 為推動道路交通安全法治建設、提升全民道路交通安全意識、規範交警執法行為奠定了基礎。在《道路交通安全法》確立了現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體制後, 進壹步完善相應配套規定及執法細則, 是落實《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的關鍵。作為《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主體的公安部門, 也在車輛和駕駛人管理、違法行為以及交通事故處理、執法規範化等方面出臺了壹系列部門規章、工作規範和技術標準, 有效保障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各項規定的落實。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七十條 駕駛自行車、電動自行車、三輪車在路段上橫過機動車道,應當下車推行,有人行橫道或者行人過街設施的,應當從人行橫道或者行人過街設施通過;沒有人行橫道、沒有行人過街設施或者不便使用行人過街設施的,在確認安全後直行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