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第四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醫療器械監督管理工作的領導,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內醫療器械監督管理和應急處置工作,加強醫療器械監督管理能力建設,為醫療器械安全提供保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醫療器械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醫療器械的監督管理工作。
《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第四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醫療器械監督管理工作的領導,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內醫療器械監督管理和應急處置工作,加強醫療器械監督管理能力建設,為醫療器械安全提供保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醫療器械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醫療器械的監督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