負責辦公室文電、會議、機要、檔案、財務、政務公開、安全保密、信訪等工作。
(2)政策研究處。
組織開展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政策研究;承擔重要文稿的起草工作;協調專家咨詢;承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新聞發布工作。
(三)法規司。
起草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承擔本機關相關規範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核;承辦相關的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
(4)計劃財務部。
擬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承擔全國社會保險基金預算草案和決算草案的編制工作;參與制定社會保障基金(資金)財務管理制度;承擔下屬單位國有資產的管理和審計工作;承擔相關信息規劃和統計管理工作;承擔相關科技項目和國際援助貸款項目的管理工作。
(5)就業促進部。
制定就業規劃和年度計劃,制定勞動者平等就業、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和跨地區有序流動政策,完善公共就業服務體系;指導和規範公共就業服務的信息化管理;參與制定就業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辦法;牽頭制定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制定特殊群體的就業援助和就業政策;制定境外人員(不含專家)入境和就業政策。
(6)人力資源市場部。
擬訂人力資源市場發展的政策和規劃;制定境外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市場準入管理制度;指導和監督專業中介機構的管理;制定人員調配政策,承擔國內特殊需求人員的調配工作;根據需要承擔中央國家機關及其在京有關單位接收高校畢業生和調配京外人員工作。
(七)軍官安置司(國務院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小組辦公室)。
擬訂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培訓政策和規劃,完善培訓安置制度,承擔中央國家機關及其在京有關單位的安置、選拔和培訓工作;組織制定部分企業解決困難、穩定軍隊轉業幹部的政策;承擔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的管理和服務工作;承擔國務院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小組的具體工作。
(8)職業能力建設司。
制定城鄉勞動者職業培訓的政策和規劃;制定高技能人才和農村人才的培養和激勵政策;在國家教育政策指導下,制定技工學校和職業培訓機構發展規劃和管理規則,指導師資和教材建設;完善職業技能資格制度;組織制定職業分類和職業技能的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
(九)專業技術人員管理部門。
擬訂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和繼續教育政策;承擔深化職稱制度改革的任務;完善博士後管理制度;承擔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的規劃和培養,承擔享受政府特殊津貼專家的遴選工作;制定吸引專家和留學生來華工作或定居(回國)的政策;制定境外機構在華招聘專業技術骨幹人才的管理政策。
(10)事業單位人事管理部門。
指導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工作;擬訂事業單位人員和國家工作人員的管理政策;按照管理權限,承擔事業單位專業技術崗位設置方案的審批或備案工作;制定事業單位從國(境)外招聘人員(不含專家)的政策。
(十壹)農民工部門。
制定農民工工作的綜合政策和規劃,維護農民工的合法權益;推動農民工相關政策落實,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協調處理涉及農民工的重大事件;指導和協調農民工工作信息化建設。
(12)勞動關系司。
制定勞動關系政策;制定勞動合同和集體合同制度的實施規範;制定企業職工工資收入分配的宏觀調控政策,指導和監督國有企業工資總額管理和企業領導人員工資收入分配;完善企業職工退休政策;指導勞動標準的制定;制定消除非法使用童工的政策和對女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政策。
(13)工資和福利部。
擬訂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收入分配、福利、退休等政策,牽頭擬訂駐外使領館工作人員、駐港澳人員、駐外機關事業單位非外交人員的工資政策;承擔中央國家機關所屬事業單位工資總額管理工作。
(14)養老保險部。
統籌制定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和補充養老保險政策,逐步提高基金統籌水平;擬定城鎮居民養老保險的政策、規劃和標準;制定養老保險基金管理辦法;建立養老保險基金預測預警系統;審核省級基本養老保險費率。
(15)失業保險部。
擬訂失業保險政策、計劃和標準;制定失業保險基金管理辦法;建立失業預警系統,制定預防、調控大規模失業的政策;擬訂經濟體制改革中保護勞動者權益的政策。
(十六)醫療保險部。
統籌制定醫療保險和生育保險的政策、規劃和標準;制定醫療保險和生育保險基金管理辦法;組織制定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藥店的醫療保險服務和生育保險服務的管理、結算方式和支付範圍;制定患病和產假停工期間的津貼標準;制定機關事業單位補充醫療保險政策和管理辦法。
(十七)工傷保險部門。
擬訂工傷保險政策、計劃和標準;完善工傷預防、認定和康復政策;組織制定工傷和傷殘鑒定標準;組織制定定點醫療機構、藥店、康復機構和殘疾人輔助器具安裝機構的資質標準。
(十八)農村社會保險部門。
擬定被征地農民農村養老保險和社會保障的政策、規劃和標準;會同有關方面制定農村社會保險基金管理辦法;制定征地方案中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措施的審核辦法。
(十九)社會保險基金監管司。
擬訂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的監管制度、運營政策和資格標準;依法監督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的征繳、支付、管理和運營,組織查處重大案件;參與制定全國社會保障基金投資政策。
(20)調解仲裁管理部。
統籌實施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制度,指導勞動人事爭議調解工作;指導勞動人事爭議預防工作;依法組織處理重大勞動人事爭議。
(二十壹)勞動監察局。
制定勞動監察制度;組織實施勞動監察,依法查處和監督重大案件;指導地方政府開展勞動監察工作;協調勞動者維權工作,組織處置相關突發事件;承擔其他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監督檢查工作。
(二十二)國際合作司(港澳臺辦公室)。
承擔該部與國家公務員局之間的國際交流與合作;承辦部與國家公務員局及港澳臺地區的交流與合作;組織和參加有關國際組織的活動;承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領域多邊協議的談判工作;制定派駐國際組織人員的管理制度。
(23)人事部。
承辦部機關和國家公務員局的人事工作和機構編制;承辦中央管理的部分領導人員的行政任免手續。
(二十四)機關黨委負責機關、國家公務員局和在京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二十五)老幹部局負責機關和國家公務員局的離退休幹部工作,指導直屬單位的離退休幹部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