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個體工商戶管理條例》第十四條個體工商戶應當於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向登記機關報送年度報告。個體工商戶應當對其年度報告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個體工商戶年度報告辦法由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制定。第十六條登記機關接收個體工商戶年度報告和抽查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法律依據
《個體工商戶管理條例》第十四條個體工商戶應當於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向登記機關報送年度報告。個體工商戶應當對其年度報告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個體工商戶年度報告辦法由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制定。第十六條登記機關接收個體工商戶年度報告和抽查不得收取任何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