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壹個基督徒都有壹個***同的使命,就是要為耶穌基督作見證。為耶穌基督作見證,最基本的就是向人傳福音,告訴別人神的恩典、神在自己身上的作為…。見證的目的,是使人認識神和回轉歸向神。 基督徒的見證,並不是單指那些在布道會中站出來講自己的得救故事。更重要的見證,是透過日常生活的言行,怎樣活出信徒的生命。所以,作壹個基督徒,不是作壹個返教會和會友相處時是壹個模樣,在家中或在工作中又是另壹個模樣的多面人。 壹個真正的基督徒,並不是純粹外表的動作,去遵守壹些宗教規條;這可能只是仍然隸屬於行為的誡命之下,仍然和從前壹樣,沈溺在舊生命的死亡中。要成為壹個基督徒,必須相信耶穌基督。相信他是神的兒子,為拯救世人而降生這世上(道成肉身),為世人的罪而被釘十字架,以他的寶血將人從罪裏拯救。壹個信徒相信罪得赦免並不是靠自己的能力,而是神透過耶穌基督在十字架上所成就的恩典。追隨耶穌基督也代表學效耶穌基督、按他的教導而行。 所以,當壹個人口裏說自己是壹個基督徒,但在行為上卻「否定」神,就是最嚴重的失見證。行動上對神的否定莫過於拜偶像。偶像是指壹切放在高於神的位置的人或事或物 - 包括追求權勢、名利、財富過於對神的追求。例如:曾有基督徒高官在年初三到車公廟求簽,便是辱沒神的名的失見證事件。 基督徒對神的「相信」和「順服」是分不開的。相信耶穌基督的,便會順服耶穌基督。有些基督徒因著神有赦罪的恩典而作為犯罪的許可證(licence to sin),是以十字架救恩為「廉價恩典」,繼續活在罪中、活在老舊人,活在邪情私欲中,便是失見證。 當壹個基督徒做了壹些不是基督徒應有的行為,為神的名帶來虧損、讓其他的人對耶穌基督或基督教產生不正確的觀念、成為其他人信神的絆腳石…,都是「失見證」。 當壹個基督徒沒有行那當行的,同樣是失見證。例如神要求神的子民愛人如己,但信徒卻如好撒馬利亞人比喻中的祭司和利未人,見死不救,仍是失見證。在日常生活中見到需要幫助的人又有能力施援手,但卻置身事外,都屬於「失見證」。 當壹個信徒做了好事以後,把壹切榮耀都歸給自己,以這些好事作為終極目標,仍是「失見證」,因為並未將神應有的榮耀歸給神。 總括來說,沒有盡心、盡性、盡意、盡力愛神、又或沒有做好愛人如己的,都是「失見證」。
基督徒的見證是指,在日常的生活中,行事為人合乎聖經的教導,讓身邊的人看見了我們的行為,對神有進壹步的認識並受此影響願意更加認識或相信神;而失見證是指,壹些基督徒在行事為人上做了錯事,與聖經的教導相為背,亦影響了身邊的人的神的觀感,成為他們信主路上的壹塊絆腳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