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行政再審1再審申請人(壹審原告、二審被上訴人)
委托代理人:
再審被申請人(壹審被告、二審上訴人)
法定代表人:
再審被申請人(壹審第三人、二審上訴人)
再審申請人楊_ _,不服蚌埠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對被申請人房屋行政登記再審壹案作出的蚌埠中院(2012)第00041號行政裁定。現根據《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幹問題的意見》
重審請求:
1.依法撤銷蚌埠中院(2012)第00041號行政裁定。
2.蚌埠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於201111117核發的《房屋所有權證》被依法吊銷。
3.蚌埠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被判承擔壹審、二審、再審訴訟費用。
事實和理由:
蚌埠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於2011年6月將其授予再審被申請人王位於蚌埠市燕山路109號1單元3號。房產證號353637?產權證將屬於再審申請人楊_ _的合法財產登記在第三人名下,嚴重侵犯了再審申請人的合法財產權益。故行政訴訟至人民法院要求依法撤銷錯誤的行政登記行為,蚌山區人民法院[(2012)本山行初字第號]行政判決書。00018]支持了再審申請人的訴訟請求。再審被申請人蚌埠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王_ _ _不服行政判決,向蚌埠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蚌埠市中級人民法院[(2012)蚌行終字第0041號]行政裁定以單位內部分配的房屋引起的糾紛不屬於人民法院受案範圍為由,駁回再審申請人楊_ _的訴訟請求,撤銷蚌山區人民法院(2012)蚌山初字第00655號。
(壹)原裁定適用法律錯誤。
原裁定適用法律法規確有錯誤,足以影響判決公正的。蚌埠中院(2012)第00041號行政裁定駁回起訴,理由是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受理不動產案件的通知》(法發[1992]38號)第三條規定。內部建房和分房引起的占房、騰房等不動產糾紛?。
首先,本案的爭議不是行政裁定書上說的?單位內部分房產生的糾紛?,而在於發放房產證的行政登記行為是否合法合理。訴訟的具體標的是蚌埠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對王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是否為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20165438+在本案壹審中,再審申請人作為原告還提起訴訟,要求撤銷蚌埠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出具的蚌埠字第353637號房地產權證。 壹審的蚌山區人民法院作出法律判決,二審的蚌埠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司法解釋斷章取義,剝奪了再審申請人楊的法定上訴權。不作出證明行為的,純屬單位內部住房分配糾紛,屬於本解釋第三項的適用範圍。其次,第三項的適用有其前提條件:?凡不符合《民事訴訟法》和《行政訴訟法》相關起訴條件的,本案中蚌埠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作出了給王_ _ _發放房產證的具體行政行為,對再審申請人楊_ _ _的財產利益造成了實質性影響,他當然有權要求國家司法機關作出裁定。再者,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受理房地產案件的通知》(法發[1992]38號)第二條規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人民政府或者其主管部門關於土地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或者對人民政府或者其主管部門的房地產問題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本案中,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作為政府主管部門,向王_ _,發放了產權證,根據這壹司法解釋,也應享有相應的上訴權,但並非全部被駁回。最後,遵循法律效力的先後順序和新法優於舊法的規則,行政訴訟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幹問題的解釋》(法釋〔2000〕8號)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依法保護行政訴訟當事人訴訟權利的意見》(法發〔2009〕54號)的法律效力高於。
綜上所述,本案訴訟糾紛不是表面的分房、擴建房屋或建築施工糾紛,而是蚌埠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為頒發房產證而作出的行政登記錯誤糾紛。壹審中,再審申請人依據《行政訴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幹問題的解釋》(法釋〔2000〕8號),對這壹行政登記行為的合法性、合理性提起訴訟。
(二)頒發產權證的具體行政行為缺乏合法性和合理性。
1.頒發房產證的具體行政行為,對再審申請人楊_ _的財產權利產生了重大的、實質性的影響,失去財產的法務部被下放。
該房產是蚌埠鑄鍛廠分配給再審申請人的職工宿舍。從1988開始生活了20多年,長期被它占據、使用和支配。根據《物權法》第245條,這種占有地位本身就是受法律保護的正當利益。1998,再審申請人與蚌埠鑄鍛廠之間已完成該房產的過戶手續,再審申請人工作的單位也已認可該房產的合法產權。蚌埠鑄鍛廠破產後,其留守處的產權登記原件也能證明再審申請人20多年來壹直對其擁有合法產權,戶口簿和身份證也註明是其合法住所。20111117蚌埠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將該房產登記在王_ _名下,並頒發了房屋所有權證。頒發房產證的行政登記行為對楊的財產權產生了實質性的影響,其財產權基於該行政登記行為已經喪失。在法律上,王有權處分該房產。作為利益受損的行政相對人,再審申請人當然有權請求司法機關對其行政登記的合法性、合理性作出裁定,存在瑕疵的行政登記應當予以撤銷。
2.蚌埠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對王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存在重大瑕疵。
《民事案件普通程序審理筆錄》(蚌山區人民法院民益法庭),證明王_ _已承認其與後辦趙南京篡改了2011號爭議房產的原登記。蚌埠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自認為(蚌埠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行政申訴?)在作出向王_ _發放房產證的具體行政行為時,將其出售給王_ _並起訴該房屋?蚌埠工商系統改制企業留守處。沒明白嗎?蚌埠市工商國有資產管理改革辦公室。房地產處置的授權,並根據蚌埠市政府相關文件,後者享有處置權。王_ _也承認2012年3月2日?蚌埠市工商國有資產管理改革辦公室。甲方授權後勤處辦理產權手續。但王_ _持有的蚌埠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於2011 11 17出具的房產證,並未獲得該房產所有人的授權。出賣人無權處分,蚌埠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仍出具該證明,是這壹具體行政行為的重大瑕疵。事後授權不能彌補具體行政行為的缺陷,事後證據不能作為證明當時具體行政行為合法性的證據。根據《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四條規定,應當撤銷發給王_ _的《房屋所有權證》。
(3)原審行政裁定實質上剝奪了再審申請人的上訴權。
再審申請人楊_ _,原系蚌埠市鑄鍛廠工人,1980進廠。1988年,單位將位於蚌埠市燕山路109號樓1的房屋分配給楊_ _,於1-3年分配給楊。25年來,再審申請人壹直居住在該房屋內,並壹直繳納房租和水電費,且再審申請人楊_ _的身份證、戶口本等身份信息也以該房屋為住所。2003年,蚌埠鑄鍛廠破產註銷。在蚌埠市鑄鍛廠移交給後辦的原產權登記資料中,再審申請人楊_ _仍為該房產所有人(20112年7月,楊_ _在後辦查詢,後辦出示原登記資料蓋章)。原蚌埠鑄鍛廠是負責行政管理的單位,物業管理。但2011年7月5日,蚌埠市鑄鍛廠後勤處房產登記信息由再審申請人楊_ _,變更為王_ _(以上事實有民事庭審筆錄及王_ _)的供述為證),王_ _,為蚌埠市鑄鍛廠後勤處及蚌埠市的購買人。後該房屋由蚌埠市鑄鍛廠留守處、蚌埠市工商系統改制企業留守處出售給王_ _。2011 11 17蚌埠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將房產判給王_ _?房產證號353637?該房產證登記在第三人名下,嚴重侵犯了再審申請人楊_的合法財產權益。
2012年3月7日,王_ _將再審申請人楊_ _訴至蚌埠市蚌山區人民法院,要求騰退房屋。蚌山區人民法院作出(2012)蚌山民壹初字第。00134駁回王_ _ _要求騰退房屋的訴訟請求。
2012年5月30日,再審申請人楊_ _ _向蚌山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人民法院撤銷蚌埠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核發的王_ _《房屋所有權證》(蚌證字第353637號)的房屋所有權證。蚌山區人民法院審理查明,蚌埠市鑄鍛廠後勤處、蚌埠市工商系統改制企業後勤處出售該房產沒有法律依據,根據蚌埠市相關政府文件可以出售該房產的是上述兩者的上級機構?蚌埠市工商國有資產管理改革辦公室。。蚌埠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在出讓人無權處分該房產的情況下,為王_ _辦理過戶手續並頒發房產證的具體行政行為證據不足。8月23日,蚌埠市人民法院決定撤銷蚌埠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核發的王_ _ _房產證,即蚌住證字第353637號房產證。
經全體再審被申請人不服行政判決提起上訴,蚌埠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65年10月作出(2012,10)第00041號行政裁定,裁定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區人民法院(2012)楊_ _與王_ _雖有財產糾紛,但蚌埠區人民法院民事庭已查明雖然蚌埠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的行政登記行為存在瑕疵,但蚌埠區人民法院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及其所依據的證據是否充分作出了裁定。但蚌埠中院(2012)第00041號行政裁定書,讓壹切又回到了原點。這壹最終裁定令人擔憂的後果包括:司法機關無權對本案中蚌埠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行政登記行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進行審查和裁定,行政相對人的財產利益無法得到司法救濟。王_ _持有房產證,但房屋實際由楊_ _居住,單位已破產清算。他們之間的不動產糾紛無法通過司法途徑妥善處理,法律權利和事實權利將永遠分離。蚌埠中院(2012)第00041號行政裁定,實質上剝奪了再審申請人的上訴權。
綜上,請求人民法院再審,依據事實和法律,撤銷蚌埠中院(2012)第00041號行政裁定,維護再審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我在此傳達
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
申請再審人:_ _ _ _
申請日期:20 _ _ _ _ _ _ _ _ _
行政再審申請二:再審申請人:原審原告,上訴人:1,張凱生;男,65438+65438年6月6日出生,63歲,漢族,住浙江省余姚市湯滌街道陽山村南區72號。
2.萬吊亞,女,漢族,1941年2月28日出生,農民,系張凱生母親,共同生活。郵政編碼:_ _ _ _ _ _ _。電話_ _ _ _ _ _
再審被申請人:原審被告、被上訴人余姚市國土資源局,法定代表人:吳曉明,局長。地址:余姚市大黃橋路69號。
再審申請人因不服(2007)第135號行政裁定,申請再審。
案由是張與的第二次建房用地及批地糾紛,引發了這起命案。
申請再審理由:再審申請人的再審申請符合:1,行政訴訟法第十壹條第(五)項,申請人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的法定職責,被申請人未依法履行受案範圍的;2.民事訴訟法第179條第壹款(壹)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壹、二審行政裁定中的認定,(六)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再審條件。
再審請求:1,依法撤銷(2007)豫初航字第22號和(2007)永行終字第135號行政裁定。指令壹審法院繼續審理此案。
2.撤銷對張在答辯狀中第二次建房和違法批地行為的違法認定,責令再審被申請人在壹定期限內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
事實和理由:再審申請人張作為其親人被群毆致死的原因之壹,不服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07年9月0日作出的(2007)第1135號行政裁定,提出申請再審的事實、理由和理由。
壹是二審裁定認定事實錯誤,主要證據不足,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
二審行政裁定書稱,對張第二宗房屋土地問題的答復是在多次信訪的基礎上,經調查核實後作出的。而不是關於上訴人權利和義務的決定。至於被上訴人受理申訴後未作處理,不屬於本案範圍,上訴人的訴訟請求不屬於行政訴訟受案範圍,原審裁定駁回起訴。沒毛病。
申請人思考:信訪多,信訪的問題,要求的意見是什麽?是非法占地,非法批準殺人。被上訴人調查核實的證據和依據在哪裏?訴訟不是對憲法規定的請求權和《土地管理法》第六條、第六十六條規定的請求權的處分。這是什麽?關的人,對具體的信訪事項不做出具體的處理意見,這叫依法行政嗎?對具體行政行為申請行政復議後,是否可以依據行政訴訟法第十壹條第(五)項的受案範圍提起訴訟,超出了本案的受案範圍,訴訟請求不屬於受案範圍?這被證明足以推翻原來的認識。
二、二審《行政裁決》適用法律錯誤。
二審審理中,申請人對壹審裁定:認定本案訴訟行為不屬於具體行政行為進行了反駁。在上訴人、被上訴人和上壹級行政機關都認為是具體行政行為,立案庭也認為是具體行政行為的情況下,這個二審二審裁定只能是故意顛倒黑白的行為。證明:原裁定認定的事實有誤。
二審審理中,壹審裁定適用的法律被認為有四個錯誤:
1.被申請人具有調查處理申請人控制事項的法定權限。2.本案訴訟行為只是壹種描述,並非執法監督意見。3.本案不是對信訪意見的訴訟,而是對復議決定的訴訟。這項規定指的是不予受理。但是這個案子被駁回了。
再者,張非法占用土地的法律適用是錯誤的。對於事後偽造的批文,適用法律會正確嗎?而且,如果再審被申請人沒有依法查處,適用法律錯誤,行政復議維持適用法律是否正確?壹審法院駁回起訴的裁定適用法律錯誤。維持二審裁定,適用法律會正確嗎?這是關於什麽的,放縱侵害實體利益的法理?
第三,原二審程序嚴重違法。
1.二審法院沒有申請免交或者緩交預交受理費的書面決定或者通知。
2.在壹審和二審中,都提出了取證和勘驗現場的申請,但都沒有得到答復。
3.庭審中,8起案件壹並審理。嚴重侵權。
四、具體行政行為的違法性。
1.再審申請人在壹審中提供的(新)證據證明,本案中,張占35%,移位30%,強占土地30余平方米,現仍在現場。仍然沒有被調查。
2.再審本案被告違法批地。妳能自己檢查壹下嗎?我不能。應上報查處,但至今未上報依法查處這種違法用地和批地行為?
3.隱瞞再審申請人申訴的內容,證明被訴行為內容違法,程序違法。
4.多年來,被申請人必須對申請人的時間、精力和財產造成的損害進行連帶賠償。
特提出上述再審請求。為了揭開被掩蓋的群毆案的起因:張對二樓的違法用地行為和原歷山鎮人民政府違法批地的真相。打擊殺人犯。
我在此傳達
最高人民法院
申請人:
申請行政再審3再審申請人塗J(壹審原告,二審上訴人)住湖北省荊門市。
再審被申請人:荊門市掇刀區人民政府(壹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地址:荊門市掇刀區龍井大道99號,郵政編碼:448124。
法定代表人劉啟華,職務:區長。
再審申請人不服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不履行與再審被申請人的法定信息公開義務?(2016)鄂行終字第349號?行政判決(以下簡稱?原終審判決?),提起再審申請,請求:
1,撤銷?(2016)鄂行終字第349號?行政判決;
2.指令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再審。
申請再審的理由
基本原因是原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
再審申請人在原審中提出的最本質的訴訟請求是:請求確認再審被申請人作出的關於塗J申請信息公開的答復違法。換句話說,對該答復合法性的審查是本案的關鍵。
原終審判決認定:?塗J於2014 15向荊門市掇刀區人民政府提出申請。2008年9月,掇刀區在團林鎮範橋水庫開設了法制教育班。依據和員工職責是什麽?荊門市掇刀區人民政府工作人員對其進行了口頭和書面回復。後來,塗J多次申請信息公開。2015年3月26日,荊門市掇刀區人民政府對塗健的信息公開申請作出了答復,告知其已履行法定告知義務,對其就此事多次申請信息公開不再重復答復。本回復中的適用法律是否正確?。在這種確定中有以下壹系列錯誤。
第壹,本不存在?口頭回復?事實,但確定為?做了口頭答復?。
沒有證據證明荊門市掇刀區人民政府工作人員在原審和終審判決中對再審申請人進行了口頭答復。
第二,申請內容不重復,但視為重復。
通過對比兩份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見壹審證據原件】可知,2014年3月30日申請的信息公開與20118年10月5日申請的信息公開完全不同。
第三,未履行法定告知義務,但被認可?是否盡到法定告知義務?。
所謂法定告知義務,其實指的是《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二十壹條中的規定,即?對於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行政機關應當根據情況給予答復:屬於公開範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徑;屬於不予公開範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行政機關依法不予公開或者該政府信息不存在的,應當告知申請人,能夠確定該政府信息公開機關的,應當告知申請人該行政機關的名稱和聯系方式;申請內容不明確的,應當告知申請人進行變更和補充。
以及原終審判決認定被申請人履行的所謂再審?法定告知義務?就這樣嗎?
?對公民進行普法教育是建設社會主義法制國家的壹項基礎性工作。我們在我區開設法制教育課,對塗j夫婦進行法制宣傳和信訪條例教育,以幫助市民提高法律維權意識。現在我們將給予書面答復?。[見壹審證據原件]
可見,再審中被申請人給出的答辯實際狀態與法律要求相差甚遠。
由此可見,這壹答復明顯違背法律,不合法,應當判決撤銷,但認可原審判決?本回復中的適用法律是否正確?然後適用行政訴訟法第八十九條第壹款第壹項錯誤,維持壹審原判。
因此,再審申請人認為原終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嚴重侵害了再審申請人的合法權益。現依據《行政訴訟法》第九十壹條之規定,提出再審申請,請求妳院支持再審申請人的再審請求。
我在此傳達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申請再審人:_ _
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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