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制定社團管理的地方性法規,負責全市性社團和受委托管理全國性、省級性社團的分支機構的登記管理,監督社團活動,查處違法行為和活動,指導區、縣(市)社團管理,負責社團的行政復議。
(三)負責全市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和年檢;查處民辦非企業單位和未經登記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的違法行為;指導和監督區、縣(市)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管理。
(四)負責創建雙擁模範城(縣),指導軍民共建活動,密切軍民關系,協調處理軍民關系,承擔雙擁領導小組日常工作。負責歌頌革命先烈;負責優撫對象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傷亡撫恤金和傷殘評定,制定並組織實施優撫工作條例。
(五)負責軍隊離休幹部、退伍義務兵、復員退伍士官、轉業幹部和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的接收安置工作。擬訂並組織實施退伍軍人接收安置的有關地方性法規和分配方案。指導軍隊離退休幹部休養所、服務站、軍需供應站、退伍軍人接待站的建設和服務管理。
(六)組織協調農村救災工作,組織核實、統計和發布災情;申請和撥付救災資金和物資,組織接收、管理和發放救災物資並監督使用;指導災區開展生產自救;組織開展經常性的救災募捐工作;指導農村貧困戶和五保戶的供養和幫扶工作;指導社會救助工作。
(七)建立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制定並組織實施全市最低生活保障管理辦法和實施細則。指導各區、縣(市)和街道社區做好低保統計、監督和管理工作。
(八)負責城鄉基層政權和基層自治組織建設,起草相關政策法規;指導村民委員會的民主選舉、決策、管理和監督。指導城市居民委員會建設,制定社區服務管理辦法和促進社區發展的政策措施,推進社區建設。指導村務公開、政務公開、基層民主政治建設和村(居)民自治示範活動,落實村(居)民委員會組織法。
(九)制定並組織實施社會福利發展規劃;指導社會福利機構的建設和管理;指導和監督國家有關殯葬改革法律法規的實施,推進殯葬改革工作;指導和監督實施兒童收養、收容遣送、婚姻登記管理;承辦涉外婚姻登記;擬訂扶持和保護福利生產的政策,負責新辦福利企業的審核;承擔老年人、孤兒等特殊困難群體權益保障的行政工作;管理社會慈善工作。
(十)負責行政區劃和地名管理,並組織實施相關政策法規;負責行政區劃變更的審核;劃界和調解邊界爭端;負責地名命名、更名的審核和地名標誌的規範化管理,建立和管理地名數據檔案。
(十壹)制定福利彩票發行額度和管理辦法;組織、監督、指導和發行福利彩票;及時回收發行資金;管理和分配本級福利基金。
(十二)負責民政計劃財務工作;負責局機關及直屬企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監督、管理和統計工作;指導和監督民政事業費的管理和使用。
(十三)協調和推動有關部門維護老年人權益;加強對老齡工作的宏觀指導和綜合管理,推廣各種有益於老年人身心健康的活動;對各區縣(市)老齡工作進行指導、監督和檢查。
(十四)承辦市委、市人民政府和上級機關交辦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