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政府管制是指政府為達到壹定的目的,憑借其法定的權利對社會經濟主體的經濟活動所施加的某種限制和約束,其宗旨是為市場運行及企業行為建立相應的規則,以彌補市場失靈,確保微觀經濟的有序運行,實現社會福利的最大化。政府管制屬於政府的微觀經濟管理職能,它與旨在保證經濟穩定與增長的宏觀經濟調控壹起構成政府幹預經濟的兩種主要方式。
法律依據:《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 (1)負責市場綜合監督管理。起草市場監督管理有關法律法規草案,制定有關規章、政策、標準,組織實施質量強國戰略、食品安全戰略和標準化戰略,擬訂並組織實施有關規劃,規範和維護市場秩序,營造誠實守信、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
(2)負責市場主體統壹登記註冊。指導各類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和從事經營活動的單位、個體工商戶以及外國(地區)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等市場主體的登記註冊工作。建立市場主體信息公示和***享機制,依法公示和***享有關信息,加強信用監管,推動市場主體信用體系建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