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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撤三”是什麽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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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督促商標註冊人使用商標,充分發揮商標功能,避免商標資源的閑置和浪費,《商標法》第四十九條第二款規定“註冊商標成為其核準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稱或者無正當理由連續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向商標局申請撤銷該註冊商標。商標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九個月內作出決定。有必要延長特殊照顧的,經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

也就是說,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對於任何已經註冊三年的商標,都可以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撤銷註冊商標,聲稱該註冊商標在近三年內未被使用,也就是文中所說的“商標撤銷三”申請。

國家知識產權局在收到撤銷商標申請後,將向商標權利人發出《關於提供註冊商標使用證據的通知》,通知權利人在規定的期限內(即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兩個月內)提供在核準使用的商品上使用註冊商標的證據或不使用的正當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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