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詩詞大全網 - 成語經典 - 佘祥林案最後是怎樣被的追究責任的

佘祥林案最後是怎樣被的追究責任的

2005年4月13日上午,京山縣人民法院開庭重審,佘祥林被無罪釋放。

佘祥林案件始末

佘祥林,男,1966年3月7日生,京山縣雁門口鎮何場村九組人,捕前系京山縣公安局原馬店派出所治安巡邏員。

1994年1月20日,佘祥林的妻子張在玉失蹤後,張的親屬懷疑張被佘殺害。同年4月11日,雁門口鎮呂沖村壹水塘發現壹具女屍,經張在玉親屬辨認死者與張在玉特征相符,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1994年4月12日佘祥林因涉嫌犯故意殺人罪被京山縣公安局監視居住,同年4月22日被刑事拘留,4月28日經京山縣檢察院批準逮捕。

1994年10月13日原荊州地區中級法院壹審判處佘祥林死刑,佘提出上訴。

湖北省高級法院1995年1月6日作出裁定,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發回重審。

1995年5月15日原荊州地區檢察分院將此案退回補充偵查。

1996年2月7日,京山縣檢察院補充偵查後再次退查。

1997年因行政區劃變更,京山縣檢察院於1997年11月23日將此案呈送荊門市檢察院起訴。同年12月15日,荊門市檢察院審查後認為佘祥林的行為不足以對其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將該案移交京山縣檢察院起訴。

1998年3月31日,京山縣檢察院將此案起訴至京山縣法院。

1998年6月15日京山縣法院以故意殺人罪判處佘祥林有期徒刑15年,附加剝奪政治權利5年。

佘不服提出上訴,同年9月22日,荊門市中級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之後,佘祥林被投入沙洋監獄服刑至今。

2005年3月28日,曾被政法部門認定在11年前被丈夫佘祥林殺害的京山縣雁門口鎮居民張在玉突然歸來,立即成為當地壹大轟動性新聞事件,有關媒體也作了報道,這也表明,佘祥林因故意殺人被判處15年有期徒刑的刑事案件成為錯案。

京山縣公安局、京山縣法院得知此信息後迅速派人趕赴雁門口鎮進行調查核實,確認張在玉的確是出走11年後回家,而1994年4月11日在雁門口鎮呂沖村發現的女屍不應是佘祥林的妻子張在玉。

荊門市委、京山縣委對此事高度重視,責成有關部門立即調查,依法處理。荊門市中級人民法院接到報告後,29日下午立即召開院黨組會、布置對該案進行復查工作,啟動再審程序重新組成合議庭對該案進行審查。當晚,市中級人民法院召開審判委員會,對佘祥林故意殺人案進行了研究,決定撤銷京山縣人民法院1998年京刑初字第046號判決和荊門市中級人民法院?1998?荊刑終字第082號刑事裁定,發回京山縣法院重新審判。3月30日下午,京山縣法院根據本案具體情況已決定對佘祥林變更強制措施,依法辦理出獄相關手續。京山縣法院將依程序將重審該案,京山縣公安局決定對無名女屍壹案重新偵查。

2005年4月13日上午,京山縣人民法院開庭重審,佘祥林被無罪釋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