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3。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4。壹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二、事故上報時間的規定
1、事故發生單位事故報告的時限。從事故發生單位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時起算,該單位向政府職能部門報告的時限是1小時。
2、政府職能部門事故報告的時限。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有關部門向上壹級人民政府事故安全監督管理部門;
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有關部門逐級報告事故的時限,是每級上報的時間不得超過2小時。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有關部門逐級上報事故情況的同時,應當報告本級人民政府。
3、法定事故報告時限的界定,《條例》關於事故報告的法定時限,從事故發生單位發現事故發生和有關人民政府職能部門接到事故報告時起算。超過法定時限且沒有正當理由報告事故情況的;
為遲報事故並承擔相應法律責任。但是遇有不可抗力的情況並有證據證明的除外。譬如,因通信中斷、交通阻斷或者其他自然原因致使事故信息等情況不能及時報送的,其報告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事故上報到哪壹級
法律分析:根據規定,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需要逐級上報至國務院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較大事故逐級上報至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壹般事故上報至設區市的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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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
第十壹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逐級上報事故情況,每級上報的時間不得超過2小時。
第十二條報告事故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壹)事故發生單位概況;
(二)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以及事故現場情況;
(三)事故的簡要經過;
(四)事故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數)和初步估計的直接經濟損失;
(五)已經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應當報告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