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甲方營業執照、稅務證明、組織機構代碼證、法人身份證或企業名稱預審、法人身份證。5.租賃合同原件及復印件,規劃部門出具的房產證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及其附件,業主同意裝修證明(即物業同意裝修證明)。6.施工方的營業照片、資質證書、建設部門頒發的組織機構代碼證、施工合同、預算書、施工組織方案。外地裝修企業需提供省建設廳出具的入黔手續。7.監理合同、營業執照和監理資質證書(國外監理企業需提供省建設廳出具的手續)。
法律依據:《家庭居室裝修管理試行辦法》。
第壹條為加強家庭居室裝飾管理,保證家庭居室裝飾質量,維護各方合法權益,根據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家庭居室裝飾,是指居民為改善居住環境,自行或者委托他人對房屋進行裝飾的工程建設活動。
第三條凡裝修和承接家庭居室裝修的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對家庭居室進行裝修,涉及拆除主體結構和明顯增加荷載的,必須按照建設部令第46號《建築裝飾裝修管理規定》第八條規定的程序辦理;簡單裝修(如表面塗層、低貼墻、鋪磚等。)應向房屋產權單位或物業管理單位登記。
第五條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國家庭居室裝飾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家庭居室裝飾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