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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燃氣管理條例(2022年修訂)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城鄉燃氣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和社會安全,維護燃氣用戶和燃氣經營企業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燃氣燃燒器具的規劃、工程建設、經營、使用、設施保護、銷售、安裝、維修及其相關管理活動。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燃氣工作的領導,將燃氣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明確有關部門的職責分工,建立部門間的協調監督管理機制,統籌解決燃氣事業發展、燃氣安全監督管理等方面的重大問題。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的部門(以下簡稱燃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燃氣管理工作。

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公安、自然資源、交通運輸、農業農村、商務、應急管理、市場監督管理、消防救援機構等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做好燃氣管理工作。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逐步推廣使用燃氣,推廣清潔能源,促進燃氣科技進步,提高燃氣管理水平;組織燃氣安全知識的宣傳普及,提高全民燃氣安全意識,積極預防各類燃氣事故。

新聞媒體和其他單位應當開展燃氣安全知識的公益性宣傳,對違反燃氣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輿論監督。第六條燃氣企業必須遵守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加強安全生產管理,指導用戶安全使用燃氣。

燃氣用戶應當遵守燃氣安全使用規則,確保使用安全。第二章規劃和工程建設第七條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燃氣管理部門和自然資源部門編制燃氣專項規劃,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後實施。

需要變更燃氣專項規劃的,應當按照原審批程序重新報批。第八條開發新區、改建舊區和新建、改建、擴建大型建設項目時,應當按照燃氣專項規劃和城市詳細規劃建設相應的燃氣設施;暫時不具備條件的,應當預留符合規劃要求的燃氣設施配套建設用地。第九條燃氣專項規劃範圍內的燃氣項目,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在依法出具選址意見時,應當征求燃氣管理部門對燃氣項目建設是否符合燃氣專項規劃的意見;不需要出具選址意見的,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在依法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或者村莊、集鎮建設規劃許可證時,應當征求燃氣管理部門對燃氣工程建設是否符合燃氣專項規劃的意見。第十條從事燃氣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活動,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並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範圍內承擔燃氣工程。第十壹條燃氣工程建設、勘察、設計、施工和監理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國家和省有關技術規範、標準和規定,確保燃氣工程質量。第十二條燃氣工程竣工後,建設單位應當依法組織竣工驗收。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建設單位應當在燃氣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內,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燃氣管理部門備案。第十三條燃氣工程竣工驗收後,建設單位應當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檔案管理的規定收集、整理燃氣工程檔案,建立健全工程檔案,並及時向城建檔案管理機構和其他有關部門移交工程檔案。第十四條在城鄉燃氣管網規劃範圍內不得建設瓶組氣化站;已經建成的,在城鄉燃氣管網覆蓋的瓶氣化站供氣區域內,供氣管網應當納入城鄉燃氣管網。第三章經營管理第十五條從事燃氣經營的企業,必須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取得燃氣經營許可證,方可從事燃氣經營活動。

禁止個人非法從事燃氣經營活動。第十六條燃氣經營企業在規定的經營場所外設立燃氣供應站或者車船加氣站的,應當符合燃氣專項規劃,其燃氣設施、經營場所和從業人員應當符合國家和省規定的條件。第十七條燃氣經營許可證實行年度檢驗制度。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不得繼續從事燃氣經營活動。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出租、出借、轉讓、塗改或者偽造燃氣經營許可證。第十八條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對管道燃氣實行特許經營制度,采取市場競爭方式確定符合條件的企業,並與其簽訂特許經營協議,明確其在壹定範圍和期限內的特許經營權。第十九條燃氣企業應當建立燃氣安全管理責任制,完善安全管理網絡。

燃氣企業應當加快應用現代信息技術手段,加強數字化、智能化、標準化的安全運行監控能力,建立燃氣用戶服務管理信息系統和服務檔案;瓶裝燃氣企業應當實行實名登記制度銷售,通過信息化手段實現充裝安全的可追溯管理。

燃氣企業應當完善網絡信息系統的安全保護措施,保證系統正常運行,維護數據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