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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處公證流程

公證的壹般程序由申請與受理、審查、出具公證書(出證)三個基本環節構成。此外,還包括辦理公證的原則、公證的管轄、公證期限、公證收費、終止公證、拒絕公證、公證的特別程序、公證檔案、公證的復議和申訴等內容。

1、申請。申請是指公民、法人向公證機關提出辦理公證的請求的行為。公民、法人向公證機關提出的公證申請標誌著公證活動的開始。

2、受理。受理是指公證處接受公民、法人的公證申請,並同意給予辦理的行為。受理標誌著公證處公證行為的開始。

3、審查公證審查是指公證處受理當事人的申請後,在制作公證書之前,對當事人申請公證的事項及提供的有關證明材料從法律和事實兩個方面所進行的調查、核實工作。公證審查是公證活動中最重要的階段,是確保公證質量的關鍵環節。

4、出具公證書出具公證書,簡稱“出證“,是指公證處根據審查的結果,對符合公證條件的公證事項,按照法定程序審批、制作、出具、送達公證書的活動。

5、公證書出具後,可以由當事人或其代理人到公證機構領取,也可以應當事人的要求由公證機構發送。當事人或其代理人收到公證書應當在回執上簽收。

法律意義的事實公證費多少?

1、證明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經歷、學歷、國籍、婚姻狀況、親屬關系、未受(受過)刑事處分等每件收費80元。

2、證明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資格、資信每件收費500元。

3、證明不可抗力事件每件收費400元。

4、對證人、證言及書證保全每件收費200元。

5、對聲像資料、電腦軟件保全每件收費800元。

6、對不動產的證據保全每件收費1000元。

7、對其他物證的證據保全每件收費400元。

8、證明資助出國留學協議等、對侵權行為和事實證據保全每件收費1000元。

9、制作票據拒絕證書每件收費400元。

法律依據

《公證程序規則》

第十壹條

當事人可以委托他人代理申辦公證,但申辦遺囑、遺贈扶養協議、贈與、認領親子、收養關系、解除收養關系、生存狀況、委托、聲明、保證及其他與自然人人身有密切關系的公證事項,應當由其本人親自申辦。

公證員、公證機構的其他工作人員不得代理當事人在本公證機構申辦公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