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數據分類分級與核心數據保護制度。確立了依據對國家安全、公***利益或者個人、組織合法權益造成的危害程度進行分類分級的原則,要求國家網信部門協調編制重要數據目錄,各地區、各部門負責地方、領域的目錄編制和數據保護,特別強調對於關系國家安全、國民經濟命脈、重要民生、重大公***利益等國家核心數據,實行更加嚴格的管理制度。
(2)數據安全風險評估與工作協調機制。規定國家建立集中統壹、高效權威的數據安全風險評估、報告、信息***享、監測預警機制,建立工作協調機制統籌協調有關部門加強數據安全風險信息的獲取、分析、研判、預警工作。
(3)數據安全應急處置機制。要求對於發生數據安全事件的,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啟動應急預案,采取相應的應急處置措施,防止危害擴大,消除安全隱患。
(4)數據安全審查制度。要求對影響或者可能影響國家安全的數據處理活動進行國家安全審查。
(5)數據出口管制制度。要求對與維護國家安全和利益、履行國際義務相關的屬於管制物項的數據依法實施出口管制。
(6)歧視反制制度。規定對我國采取相關歧視性的禁止、限制或者其他類似措施的國家和地區,我國可以對其采取對等措施。
壹.數據安全與發展。
當前,數據已經成為我國數字經濟的核心生產要素之壹,其有效利用事關社會和經濟發展,同時又從微觀到宏觀層面影響國家安全。因此,數據安全法首先闡明了數據安全與發展的關系,強調“國家統籌發展和安全,堅持以數據開發利用和產業發展促進數據安全,以數據安全保障數據開發利用和產業發展”。同時,數據安全法還明確了同步促進數據開發利用、數據安全的技術研究與應用、標準化以及教育培訓的措施,要求鼓勵數據安全檢測評估、認證等服務的發展,支持有關專業機構依法開展服務活動;建立健全了數據交易管理制度,要求規範數據交易行為,培育數據交易市場。
二.數據安全義務。數據安全法規定了4類數據安全義務:
(1)數據處理者的安全義務。重要數據處理者應明確數據安全負責人和管理機構,定期開展風險評估,並向主管部門報送風險評估報告;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營者在國內運營中收集和產生的重要數據的出境安全管理依據網絡安全法執行,其他數據處理者的數據出境管理由網信辦另行制定政策;組織、個人應合法、依規收集和使用數據等。
(2)數據交易中介服務機構義務。數據交易中介服務機構應當要求數據提供方說明數據來源,審核交易雙方的身份,並留存審核、交易記錄。
(3)有關組織、個人的數據支持義務。公安或國家安全機關因依法維護國家安全或者偵查犯罪的需要調取數據,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過嚴格的批準手續,依法進行,有關組織、個人應當予以配合。
(4)跨境司法或執法機構數據提供審批義務。未經主管機關批準,境內的組織、個人不得向外國司法或者執法機構提供存儲於境內的數據。
三.政務數據安全與開放。數據安全法就政務數據安全與開放作出相應規定。
(1)政務數據安全要求。壹方面,國家機關應當依法合規收集、使用數據,並對履職中知悉的個人隱私、個人信息、商業秘密等數據予以保密。另壹方面,國家機關需要建立健全數據安全管理制度,落實數據安全保護責任,保障政務數據安全。
(2)外包政務系統數據安全要求。國家機關委托他人建設、維護電子政務系統,存儲、加工政務數據,應當經過嚴格的批準程序,受托方應當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合同約定履行數據安全保護義務,同時國家機關應當監督受托方履行相應的數據安全保護義務。
(3)政務數據開放要求。除依法不予公開的數據外,國家機關應當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則,按照規定及時、準確地公開政務數據,同時應制定政務數據開放目錄,構建統壹規範、互聯互通、安全可控的政務數據開放平臺,推動政務數據開放利用。
四.法律責任。對於數據處理者與數據交易中介服務機構不履行數據安全義務、數據安全監管履職國家工作人員濫權舞弊、違法獲取或濫用數據等行為,數據安全法也作出了相應的處罰規定。其中,對於不履行數據安全義務的數據處理者除罰款外可以責令暫停相關業務、停業整頓、吊銷相關業務許可證或者吊銷營業執照,而對於違反國家核心數據管理制度且構成犯罪的可以追究刑事責任,對於違規數據出境或未經授權向外國司法或者執法機構提供數據的,同樣會處以相應處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數據安全法》
第二十壹條國家建立數據分類分級保護制度,根據數據在經濟社會發展中的重要程度,以及壹旦遭到篡改、破壞、泄露或者非法獲取、非法利用,對國家安全、公***利益或者個人、組織合法權益造成的危害程度,對數據實行分類分級保護。國家數據安全工作協調機制統籌協調有關部門制定重要數據目錄,加強對重要數據的保護。
關系國家安全、國民經濟命脈、重要民生、重大公***利益等數據屬於國家核心數據,實行更加嚴格的管理制度。
各地區、各部門應當按照數據分類分級保護制度,確定本地區、本部門以及相關行業、領域的重要數據具體目錄,對列入目錄的數據進行重點保護。
第二十二條國家建立集中統壹、高效權威的數據安全風險評估、報告、信息***享、監測預警機制。國家數據安全工作協調機制統籌協調有關部門加強數據安全風險信息的獲取、分析、研判、預警工作。
第二十三條國家建立數據安全應急處置機制。發生數據安全事件,有關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啟動應急預案,采取相應的應急處置措施,防止危害擴大,消除安全隱患,並及時向社會發布與公眾有關的警示信息。
第二十四條國家建立數據安全審查制度,對影響或者可能影響國家安全的數據處理活動進行國家安全審查。
依法作出的安全審查決定為最終決定。
第二十五條國家對與維護國家安全和利益、履行國際義務相關的屬於管制物項的數據依法實施出口管制。
第二十六條任何國家或者地區在與數據和數據開發利用技術等有關的投資、貿易等方面對中華人民***和國采取歧視性的禁止、限制或者其他類似措施的,中華人民***和國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對該國家或者地區對等采取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