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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場監管信用修復管理辦法

為懲治失信和信用修復行為,促進市場秩序良好運行,制定《市場監管和信用修復管理辦法》。辦法詳細規定了失信的分類、信用修復的程序和標準、信用記錄的建立和使用等。

《市場監管和信用修復管理辦法》於2020年7月1日正式實施,旨在加強失信懲戒和信用修復,促進市場秩序良好運行。辦法詳細規定了失信的分類、信用修復的程序和標準、信用記錄的建立和使用等。根據《管理辦法》的規定,失信可分為壹般失信、嚴重失信和刑事失信。其中,壹般失信是指違反市場監管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但尚未造成嚴重後果或者經改正不再造成後果的行為;嚴重失信是指造成嚴重後果、涉嫌構成犯罪或者被市場監管部門認定為嚴重失信的行為;刑事失信是指被依法定罪處罰,構成犯罪的行為。對於失信主體,《辦法》規定了信用修復的程序和標準。具體來說,信用修復采取“先罰後修”的原則,要求失信主體先自行整改、賠償,再向市場監管部門申請信用修復。恢復的標準主要包括立案不少於壹年、按時足額履行法定義務、未被市場監管部門認定為嚴重失信。此外,辦法還規定了信用記錄的建立和使用。根據規定,市場監管部門應當建立信用記錄數據庫,記錄失信主體的失信行為、信用修復、信用評價等信息,並享有相應的查詢和使用權利。

失信主體如何申請信用修復?需要繳納相關費用嗎?失信主體需通過書面或電子郵件方式向市場監管部門提交信用修復申請材料,說明信用修復的具體事項和方式。申請時不需要繳納相關費用,但需要在符合信用修復條件後向市場監管部門提交證明文件。

為懲治失信和信用修復行為,促進市場秩序良好運行,制定《市場監管和信用修復管理辦法》。管理辦法規定了失信行為分類、信用修復程序和標準、信用記錄的建立和使用等內容。,這將有力地促進市場信用體系的建設和發展。

法律依據:

《市場監管和信用恢復管理辦法》第六條,信用恢復前,失信主體應當先依法糾正其行為,賠償因其失信行為給其他經營者造成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