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在確保資金供需緊平衡的基礎上,陜西省圍繞糧食生產薄弱環節、丘陵山區特色農業生產急需機具以及智能、復式、高端農機產品的推廣應用,選擇不超過10個品目的產品提高補貼額,其補貼額測算比例可提高至35%,其中,通用類機具的補貼額可高於相應檔次中央財政資金補貼額,增長幅度控制在20%以內。2021年起,我省對區域內保有量明顯過多、技術相對落後的輪式拖拉機等機具品目或檔次逐步降低補貼標準,到2023年將其補貼額測算比例降低至15%及以下。
法律依據:《農田建設項目管理辦法》 第四條 農業農村部負責管理和指導全國農田建設工作,制定農田建設政策、規章制度,牽頭組織編制農田建設規劃,建立全國農田建設項目評審專家庫,統籌安排農田建設任務,管理農田建設項目,對各地農田建設項目管理進行監督評價。
省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指導本地區農田建設工作,牽頭擬訂本地區農田建設政策和規劃,組織完成中央下達的建設任務,提出本地區農田建設年度任務方案,建立省級農田建設項目評審專家庫,審批項目初步設計文件,組織開展項目竣工驗收和監督檢查,確定本地區各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農田建設項目管理職責,對本地區農田建設項目進行管理。
地(市、州、盟)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指導本地區農田建設工作,承擔省級下放或委托的項目初步設計審批、竣工驗收等職責,對本地區農田建設項目進行監督檢查和統計匯總等。
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本地區農田建設工作,制定縣域農田建設規劃,建立項目庫,組織編制項目初步設計文件,申報項目,組織開展項目實施和初步驗收,落實監管責任,開展日常監管。